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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92号驳回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09

  申:叶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权,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从物区备〔2016〕第5号),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是“某城”的一位业主,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向其公开涉案《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从物区备〔2016〕第5号)。该备案回执载有“你单位申请坐落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地段,项目名称‘某城’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收悉。备案主要内容如下:1.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业;2.物业总建筑物面积:91.37万m²……”。收到该备案回执后,申请人对上述记载的物业总建筑面积不服,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关于“某城”商住小区命名的批复》(从地名〔2007〕5号)中“同意你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位于太平镇某村的商住小区(用地面积12997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04200平方米)命名为‘某城’”的内容,涉案备案回执中物业总建筑物面积只有91.37万m²,该面积数据只是“某城”项目中自编C区的物业总建筑物面积。

  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涉案开发商广州市从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改)》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资料,并解释该资料包括:1.2016年8月1日出具的《广州市从化区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申请)申报表》;2.原从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1月4日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3.原从化市城市规划局于2003年10月24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规地证〔2003〕019号(神岗))及附图、于2004年12月1日出具的《关于变更用地单位的复函》(从规函〔2004〕505号);4.原从化市规划局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市从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化某城C1区(暂定名)总平面规划调整的复函》(从规函〔2013〕1163号)、原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的《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从化某城居住区C2区(自定名)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复函》(从国土规划函〔2016〕450号);5.原从化市测绘队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的《房屋面积预算成果报告书》(测字:Y20160116);6.原从化市人民政府地名办公室于2007年1月19日出具的《关于“某城”商住小区命名的批复》(从地名〔2007〕5号)。

  以上事实,有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从物区备〔2016〕第5号号)、房产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从物区备〔2016〕第5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业主人数、业主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专有部分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的总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本项规定的总和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仅为涉案小区“某城”的一户业主,占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不到涉案小区建筑物面积的一半,而其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是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在无证据证明涉案备案回执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影响的情况下,无权作为单个业主提出撤销涉案备案回执。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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