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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8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08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2日在从化市江埔某百货店(下文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1盒“林庚家糯米香沱茶”,后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注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且内包装为班章糯香普洱茶和冰岛糯香普洱茶,盒外包装与盒内包装商品不符等问题,并于2023年6月3日拨打12315进行举报。

  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有一盒涉案产品,外包装为“林庚家糯米香沱茶”,外包装上未标注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内包装为小块“班章糯香普洱茶”“冰岛糯香普洱茶”,小块茶叶包装纸上标注有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名及厂址等信息。

  同日,被举报人表示其已自行整改,并向被申请人提交涉案产品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整改报告等资料以供检查。上述报告载有“我单位从广东某信息有限公司共购进2盒涉案产品,……,因购入日期较久,购进单据已遗失。产品内盒的‘班章糯香普洱茶’‘冰岛糯香普洱茶’均为糯米香沱茶,而班章和冰岛只是代茶叶原料的产地,两种茶均为外包装所指的糯米香沱茶。我单位购进的上述两盒茶叶,其中一盒对外销售出去,一盒已下架处理,自行饮用完毕。我单位现已经整改,不再经营‘林庚家糯米香沱茶’”等信息。

  经查明后,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当罚〔2023〕4009号),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予警告。同时,对于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因销售数量少,且能主动整改,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申请人对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情况。

  以上事实,有政务短信截图、现场笔录、整改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当罚〔2023〕4009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被举报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产品数量少,且能主动整改,停止经营涉案产品,而对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根据情节,被申请人对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处予警告处罚,亦无不当。虽然被申请人有对被举报人处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但该处罚种类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给予举报奖励的,申请人亦不会因此获得举报奖励。故被申请人将上述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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