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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卜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353号。
负责人:李亨华,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交)行罚决字〔2023〕4401172000042402号),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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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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