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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6:53

  申: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教育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何敏然,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并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

  一、陈某在从化某小学任职,由被申请人管理,依法应当公开其教师资格证,其不予公开违法。

  二、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其不予告知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申请人在2023年5月27日在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公开某小学二九班班主任、语文老师陈某的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申请编号:200490202305270001。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制作《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在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答复并办结该事项,然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289094432@qq.com,发送邮件,实现电子送达,完成该事项的办理。

  二、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进行调查研究,指导涉事单位某小学对老师陈某进行询问调查,正确处理了涉事单位与该老师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处理完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决定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490202305270001),其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为“小学教师资格证等”,其他特征描述为“请求公开某小学二九班班主任、语文老师陈某的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并通过申请人电子邮箱“289094432@qq.com”向其送达。上述答复书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不予公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向广州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26日,广州市教育局将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本府,本府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微信群名“某小老师群”于5月3日13:44时发布一条信息,内容为“家长们,下午好!由于本人身体原因从上周五起需要休假,根据学习的安排,本学期的班主任工作将由陈老师接手,请各位多多支持陈老师的工作……”。同日14:02发布一条信息,内容为“大家好!我是陈老师,接下来由我担任二9班的班主任”。5月29日12:21发布一条信息,内容为“由于个人原因,本学期我将不再担任二9班的教育工作。……另外,学校已为咱们班安排了罗老师接替我的工作……”。结合查明,微信群中“陈老师”,即为第三方陈某。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邮件截图、微信群“某小老师群”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方的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未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而径直认定属于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属程序违法。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依法示明申请人不服答复结果的相关救济权利、期限及复议、诉讼受理机关,虽并未实质剥夺其相关救济权利,但仍给申请人的救济权行使设置了阻碍,使之无法准确、明了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救济权利,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权利的,属程序瑕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属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从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教函〔2023〕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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