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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6:25

  申 请 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马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梁浩森,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块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预算总额、具体分户发放情况、结余情况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两块合法承包地用于生产种植。因“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需要,申请人两块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申请人并未见到相关征地公示文件,也未依法获得相应全部补偿补助费用。

  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通过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转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3〕4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案涉答复”)。

  申请人认为,案涉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中补偿预算总额和结余情况需要进行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明显否认了案涉信息在征收过程中的客观存在性,同时该答复认定申请公开的安置补助费不存在(理由案涉地块不存在需要安置补助的情形)、以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地上附着物和具体分户发放情况等信息,明显也于法无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回复。

  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区政府转交的申请人请求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发放总额、分户补偿发放情况、结余情况,公开范围为太平镇涉案项目所有被征收人),及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收到转办申请后,经审核检索后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当天通过邮箱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答复人作出的前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2〕70号),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答复和公开。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2〕70号)后,经审核检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2年12月23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3〕4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该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人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3〕4号)后,经核查并经书面征询相关实际耕种者、经济社、村的意见后,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块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由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涉及广州市从化区某村全范围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且被申请人并未单独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164.3亩和1.5亩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进行单独制作或者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块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被申请人不予公开。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项目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块地块的地上附着物情况和具体分户的发放情况”。经审查,其申请公开的资料涉及其他农户等第三方的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书面征询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等及相关权利人龙某、邱某的意见,均表示不同意公开关于“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项目地上附着物、具体分户的发放情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块地块的安置补助费”。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164.3亩和1.5亩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因案涉地块上并不存在需要安置补助的情形,被申请人并未对案涉地块制作或获取相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征收项目安置补偿中土地补偿标准已包含安置补助费,故,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64.3亩和1.5亩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案涉征收土地项目的安置补助标准,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已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建议可自行通过上网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网址。

  二、被申请人的回复合法合规,且已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一)被申请人的回复合法合规,并无不当。首先,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块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由于未单独制作或者获取,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而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二)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项目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块地块的地上附着物情况和具体分户的发放情况”,由于前述资料很多涉及其他农户等的个人隐私,被申请人经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给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进行回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公开关于“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包括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发放总额、分户补偿发放情况、结余情况”,公开范围为太平镇涉案项目所有被征收人)。

  本府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府办函〔2022〕458号)答复申请人,答复内容如下:1.告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从化)征〔2021〕5号)的查阅网址;2.告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发放总额、分户补偿发放情况、结余情况”,上述信息的制作或保存单位: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依法不属于本府公开。建议上述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咨询,并告知被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

  申请人收到本府答复后,向本府请求将其信息公开申请转递给被申请人进行检索并回复。本府遂将其申请转递给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2001)答复申请人,并当天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答复的内容如下:1.告知征收土地公告的网址;2.告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根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第三十二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本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定执行,并附上述文件的查询网址。同时还附上《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太平镇某村征地预付款使用情况表》(该表记载某村收到征地预付款、已支付款和剩余征地预付款的数额)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转账明细。3.告知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资料数量庞大,且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存在较多特殊因素(如外村村民历史山坟等),建议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调取查阅具体明细资料,同时告知地址和联系电话。

  后被申请人收到本府转递的《关于吴某申请补偿、补助费用发放及使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申请人说明其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宗地块:一块是太平镇某村委、太平镇某村某庄、某庄经济合作社和龙某、邱某签订的《承包山地合同书》所涉及的山地164.3亩;另一块是申请人提供的宗地红线图中其承包经营的1.5亩林地。要求公开该两块土地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预算总额、具体分户发放情况、结余情况。

  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以下信息材料:1.两份《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表》,其中一份记载内容为:农户姓名:吴某;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项目名称:土地15.6748亩,补偿标准106000元/亩,补偿金额1661528.8元,备注已付,地块编号164;青苗0亩,15000元/亩,补偿金额0元,无备注信息;青苗(奖励)0亩,5000元/亩,补偿金额0元,无备注信息;合计1661528.8元。另一份记载内容为:农户姓名:吴某;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项目名称:土地0亩,补偿标准106000元/亩,补偿金额0元,备注与某村存在争议;青苗0.4497亩,15000元/亩,补偿金额6745.5元,备注提留在某经联社账户,地块编号244;青苗(奖励)0.4497亩,5000元/亩,补偿金额2248.5元,备注提留在某经联社账户,地块编号244;合计8994元。2.《委托太平镇征地调查协议书》(广州市从化区境内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中关于青苗补偿费的规定。3.《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太平镇某村征地预付款使用情况表》,记载内容为收到征地预付款73000000元,已支付款66409054.98元,剩余征地预付款6590945.02元。上述信息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收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2022年8月1日公开的材料,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1月17日,经查明后,本府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仅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关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预付情况材料,但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和释明,不能完全符合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的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相关要求,属于未充分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答复和公开。

  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两地块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被申请人予以公开,并提供附件1《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项目太平镇某村征地预付款使用表》及附件2《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表》,与原从化府行复〔2022〕70号复议案件公开的附件一致;二、对申请公开涉案两地块的安置补助费,因涉案两地块上并无房屋,不符合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未发现存在安置补助费资料,而无法提供;三、对申请公开涉案两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分户发放情况涉及其他农户的个人隐私,属于不可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4月13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答复存在未进一步释明原因及征求对象错误问题,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一、申请公开“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由于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涉及广州市从化区某村全范围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且本机关并未单独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164.3亩和1.5亩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进行单独制作或者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本机关不予公开;二、申请公开“案涉项目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地块的地上附着物情况和具体分户的发放情况”,申请公开的资料涉及其他农户等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本机关书面征询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等及相关权利人龙某、邱某的意见,均表示不同意公开。……,本机关不予公开;三、申请公开“案涉项目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地块的安置补助费”,因案涉地块上并不存在需要安置补助的情形,本机关并未对案涉地块制作或获取相应的政府信息,……,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

  另查,2004年12月14日,太平镇某村委、太平镇某村南庄、新庄经济合作社与龙某、邱某签订《承包山地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为太平镇某村委、太平镇某村某庄、某庄经济合作社,乙方为龙某、邱某。承包项目:乙方承包甲方位于虾爪冚、磨刀坑、割草冚山地,分界线四至为:东至山顶,南至鱼塘,西至水田,北至水口,山地面积164.3亩。承包期内,如遇政府征地,双方必须服从,其地上苗及设施建筑等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甲方告知:在签订本协议前,就乙方承包问题,甲方已经村民代表的2/3以上同意。

  又查,2021年9月2日,太平镇某村委会及太平镇某村南庄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提交《申请书》,载有:一、某村土名“太湴塱南木冚”的约1.5亩果园,四至为:东至吴胜果园,南至田圳,西至某钟九山林,北至山圳;二、某村土名“太湴塱南木冚”的约1.5亩果园,四至为:东至练文贤果园,南至田圳,西至吴朱运果园,北至山坑,上述两块地为吴某、吴记清等人种植果树并管理……。同时,2023年6月22日,太平镇某村第十五经济社提交《林权证》(从林证字(2006)第52800003号)及《情况说明》,反映:从埔高速项目征收位于太平镇某村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名:“虎影”(柿子窿)的山地,征地期间某村村民吴某提出在上述山地内有约1.5亩的山地属某村吴某的山地,但我社经核对2006年8月8日由从化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该吴某提出1.5亩的山地是位于属我社山林证范围内,该山地权属归我社所有,与某村吴某无关。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制作的《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表》,亦在备注一栏中载有“与某村存在争议”“提留在某经社账户,地块编号244”等信息。

  再查,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前后分别向太平镇某村委(某经济联社)、太平镇某村新庄经济社、太平镇某村南庄经济社、太平镇某村西庄经济社、太平镇某经济联社、太平镇某村第十五经济社、龙某、邱某等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其后,上述各经济(联)社均出具《情况说明》,均载有:……关于“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项目具体分户的发放情况,因案涉项目具体分户的发放资料涉及的众多农户的个人隐私,经研究决定,我社不同意将案涉项目具体分户的发放情况材料提供给吴某。同时,龙某、邱某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公开。

  2021年4月23日,在区政府门户网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府(从化)征〔2021〕5号),公告内容有:……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补偿:1.地类名称: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2.补偿类别及补偿标准:除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两地类,其他地类补偿类别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林地为例,土地补偿费44.52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14.4800万元/公顷),各地类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相加)均为159万元/公顷;3.支付对象: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其他地类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村社。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吴某申请补偿、补助费用发放及使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表、委托太平镇征地调查协议书、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太平镇某村征地预付款使用情况表、情况说明、邮寄运单、承包地合同书、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情况说明、林权证(从林证字(2006)第52800003号)、征收土地公告(穗府(从化)征〔2021〕5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对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职责,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权进行处理和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公开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征收土地公告》(穗府(从化)征〔2021〕5号)内容显示征地补偿是以被征地各村(经济联社)为单位,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该项政府信息申请是以从化区太平镇某村全范围被征收地为整体而制作的预算总额、结余情况,符合上述公告规定,亦与征收实际情况相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该项政府信息申请未进行单独制作或者获取,已履行进一步解释说明义务。因该项政府信息申请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对该申请不予公开,于法有据。

  关于申请公开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分户发放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青苗、水产品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方案确定……”。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及承包山地合同约定,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为龙某、邱某,并不存在具体分户情况,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申请人书面征求龙某、邱某、太平镇某村委(某经济联社)、太平镇某村新庄经济社及太平镇某村南庄经济社等第三人的意见,因第三人均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据此对该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关于案涉1.5亩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分户发放情况,第三人太平镇某村南庄经济社及太平镇某村第十五经济社先后主张对涉案1.5亩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涉案权属存在争议,补偿对象无法确定,被申请人亦将案涉1.5亩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提留在某经济联社,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书面征求太平镇某村委(某经济联社)、太平镇某村南庄经济社及太平镇某村第十五经济社等第三人的意见,因第三人均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据此对该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公开案涉164.3亩集体土地和1.5亩集体土地两地块的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同时根据案涉征收土地公告内容显示,除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外,其他类型地块的补偿类别都包括安置补助费,以林地为例,土地补偿费44.52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14.4800万元/公顷,即两费用总和为159.00万元/公顷,根据换算公式:159.00万元/公顷÷15=10600元/亩,该补偿标准与被申请人提供附件2《广州市从化至黄埔高速公路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表》中记载的土地补偿标准一致,案涉征收项目土地补偿标准确有包含安置补助费,但被申请人以案涉两地块并不存在需要安置补助的情形,而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第三项的答复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2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的答复;

  二、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三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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