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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6:22

  申 请 人:谢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梁浩森,职务:镇长。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一案,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一、申请人土地被征收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包括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二、对申请人的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勘测、评估机构针对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所做出的评估结论;三、对申请人的被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审批(包括临时用地申请和作出的同意临时用地决定)、对临时用地的占地评估测绘报告和占地补偿协议、临时用地补偿登记材料、临时占地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截至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仍未依法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已远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相关答复内容已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已经实现。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申请人邮寄至太平镇政府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一、申请人土地被征收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包括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二、对申请人的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勘测、评估机构针对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所做出的评估结论;三、对申请人的被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审批(包括临时用地申请和作出的同意临时用地决定)、对临时用地的占地评估测绘报告和占地补偿协议、临时用地补偿登记材料、临时占地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市从化区政务公开办在政府网上办公自动化系统(OA)收到就申请人该申请事项的答复办理通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和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相关负责人员的方式了解情况,并对该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等进行了审查。经全面调查及审查后,被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于2023年4月18日对该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呈交给区政府,区政府已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已经实现。

  二、被申请人收到区政府送达的从化府行复〔2023〕70号行政复议材料后,已迅速与申请人联系沟通,并提出马上给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书并邮寄到申请人指定的接收地址,但申请人未能接受被申请人提出的解决方案,坚持走行政复议程序。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281526191405)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一、申请人土地被征收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包括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二、对申请人的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勘测、评估机构针对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所做出的评估结论;三、对申请人的被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审批(包括临时用地申请和作出的同意临时用地决定)、对临时用地的占地评估测绘报告和占地补偿协议、临时用地补偿登记材料、临时占地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同时,申请人亦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及本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大致相同,且向本府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最为全面,与其向被申请人申请的相比,增加了“上述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的公开请求。

  2023年4月13日,本府就申请人向本府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向被申请人发出相关意见征询函。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相应复函。2023年4月26日,本府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政务公开办〔2023〕9号)。

  申请人称截至申请行政复议当日,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答复。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若干)、EMS(单号:1281526191405)物流详情、意见征询函、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政务公开办〔2023〕9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对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职责,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权进行处理和回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对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作出行政行为,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其向本府提交的复函,是基于内部工作流程而形成的信息,并不能对申请人发生效力,同时本府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亦不能视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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