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陆广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对其投诉是否受理及告知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于2023年4月11日在拼多多平台“某食品馆”店铺(注册单位名称: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15.7元购买“芋头”1份,后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49884266143)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并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
上述挂号信的封面载有“投诉举报信”“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收件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某号”“电话:020-879XXXXX”等信息。另查,在本府门户网站菜单项“政务公开”中“联系方式”显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1.办公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2.联系方式为020-62163051”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购买订单信息截图、挂号信封面照片、挂号信(邮件号:XA49884266143)物流信息截图、政府信息公开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对其投诉是否受理及告知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的前提是向行政机提出过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包括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曾经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但在其未能准确填写收件人地址的情况下,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在法定期间对其投诉是否受理及告知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以支持,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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