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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某。
申请人:叶某。
法定代理人:钟某,系其母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梁浩森,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6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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