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行政复议文书

从化府行复〔2023〕5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6:03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陆广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13日在1688平台“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店铺(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14.90元购买3瓶“护足霜”后,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未贴中文标签的问题,于2023年3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

  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打开涉案网店店铺,未发现有上架标语为“PYK俄罗斯护手霜女滋润保湿补水便携小巧随身冬季护足霜”的产品链接。同时,被申请人现场发现有涉案产品的库存,产品贴有中文标签,并标注有产品名称、成分、生产厂家、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案编号、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等信息。被举报人另向被申请人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编号:GF00152021430954)等复印件资料以供检查。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载有以下信息:“一、产品名称:Jenc 滋润护足霜柚子味;二、备案某编号”。上述检验报告亦载有“微生物检验”及“理化检验”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的结论。

  2023年3月30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等资料予以证明其已自行整改。上述报告载有:“……由于仓库在发货打包时将产品中文标签碰掉,导致产品收到顾客手中的时候不见了中文标签。该产品实际有中文标签,由正规厂家生产并检验合格,我司能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如顾客对商品不满意,我司同意其退货退款,但赔偿数额过高,我司无法接受其赔偿诉求。今后我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仓库发货的监管,绝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另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行政处罚信息。

  经检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3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编号:GF00152021430954)、涉案产品中文标签照片、整改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的诉求并非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结合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能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轻微,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而后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