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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5:56

  申 请 人: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陆广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并告知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4月4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医药旗舰店”店铺(注册单位名称:某(广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29元购买1盒“类风湿型骨宝冷敷凝胶”后,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及好评返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2023年3月7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75680273537)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并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

  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挂号信。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告知其由相应派出机构告知处理结果。同时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尾号“5019”发送短信,告知其上述情况。该平台短信详情页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

  2023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打开拼多多平台“某医药旗舰店”店铺,发现该店铺上架有标语为“类风湿专用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疼痛手指变形僵硬红肿麻木关节骨凝胶”的链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的库存及好评返现卡。同时,被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应商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保健用品生产条件现场评估备案凭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以供检查,但其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具有类风湿专用、关节疼痛等功效的证明材料。

  2023年3月20日,被举报人表示已自行整改,并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及商品列表截图等资料予以证明。上述说明载有被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但不接受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内容。上述报告载有:“……我公司已意识到错误,并于检查当天(2023年3月18日)下架了相关产品,停止发布相关广告。详见产品链接下架截图。该产品广告链接自2023年2月14日上架推广至2023年3月18日下架期间累计销量为20件。我公司仅在该顾客订单编号:230225-425648464643414发货时误发了一张好评返现卡,该产品其他订单没有邮寄相关好评返现卡……”。上述商品列表截图显示有:“一、商品信息为类风湿专用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疼痛手指变形僵硬红肿麻木关节骨凝胶二、累计销量为20;创建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已下架”。

  经检查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因违法时间短,销售数量少,且被举报人已自行改正下架涉案产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应商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保健用品生产条件现场评估备案凭证、检验报告(编号:HNCIQ20220569)、现场笔录、商品列表截图、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并告知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3月15日对涉及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相应情况,符合上述期限要求。应当指出,上述告知内容仅为告知申请人由相应派出机构处理并由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该告知内容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予以明确告知,但其后被申请人确实依据处理投诉事项程序履行相应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和组织调解,申请人的权益亦未受到侵害,故本府予以指正。对于申请人提出其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写明,投诉举报人手机号码已取消短信接收功能,不要发短信的问题,本府认为,上述规定并未明确限定被申请人对于投诉是否受理的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告知的方式,申请人以手机号码取消短信接收功能为由不接受短信通知与常理不符,且于法无据,亦将浪费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效率。故申请人关于告知方式的单方限定不能对被申请人产生效力,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因此,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系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亦未违反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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