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陆广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5日在1688平台“广州某有限公司”店铺(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38元购买1瓶“护发素”后,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未经备案且未贴中文标签的问题,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
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查看涉案产品,其名称为“KOLANBIS MOROCCO ARGAN OIL CONDITIONER”。同时,被举报人提供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截图、成品销售单、网页截图等资料以供检查。上述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截图载有以下信息:“一、备案为某编号;二、业务类型为仅供出口;三、拟出口国家和地区为越南;四、生产信息为境内自主生产”。上述成品销售单载有“客户名称为阿里巴巴平台样品”及“数量10瓶”等信息。另,该网页截图载有“买家人群,跨境人群包:基于全域流量,通过大数据洞察和分析,智能识别及圈定境外买家人群……”及“一件拿样”等信息。
其后,被举报人表示已自行整改,并提供《情况说明》、商品列表截图及商品首页截图等资料予以证明。上述说明载有:“一、涉案产品为被举报人在阿里巴巴境外平台销售的样品,意在寻找国外意向客户;二、订单是申请人自主下单,未能核实其非境外身份;三、涉案产品上架至今仅销售1瓶;四、因平台规定订单下单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发货,如不发货平台会对店铺进行处罚,涉案产品直接由广州销售部样版直接发快递;五、因未核实身份导致涉案产品流入境内购买者手中引起争议,现已经将涉案产品在平台上做下架处理”。上述商品交易截图显示,在订单关键词中输入“护发素柔顺营养小麦蛋白顺滑补水修护改善干枯毛躁跨境批发代发”,经搜索,仅显示1单交易。另,上述商品首页截图显示,在选择“全部商品”选项,显示内容为“商品已下架”。
经检查后,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业务类型为仅供出口,却有向国内消费者销售,被举报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销售数量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已自行改正下架涉案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营业执照、现场笔录、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截图、成品销售单、网页截图、情况说明、商品列表截图、商品首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的诉求并非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结合被举报人销售数量少,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而后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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