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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4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5:35

  申: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陆广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5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20日在广州市从化区某公园门外某店铺,支付20元购买“生精片”,认为该店铺存在涉嫌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邮寄信件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对该店铺进行处罚。但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的购买记录、小票、涉案产品及店铺照片、高德地图定位截图等资料予以确定其所举报的店铺。

  202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所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某公园门外的地址寻找涉案店铺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地址附近有两家成人用品店,分别为广州市从化某日用品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某号)及广州市从化某日用品二(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某号)。经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上述两店铺有销售涉案产品,两店铺经营者均否认曾销售过涉案产品。

  在申请人未能提供准确的地址及店铺名称,而检查的上述两家店铺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短信截图、投诉举报函、现场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时,未能提供明确的涉案店铺名称及地址,被申请人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对附近地址的两店铺进行检查,因未发现违法行为而作出终止调解、不予立案的决定,已履行相应职责,符合上述规定。而后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页无正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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