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行政复议文书

从化府行复〔2023〕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5:27

  申:邹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新村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冼栩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5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

  2022年7月10日17时,从化区城郊街某号某房(下文简称“涉案房屋”)的装修,有改变房屋外立面、拆除墙体、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不断撞击建筑主体等违法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六、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但一直无相关部门进行监督。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经过调查,组织调解。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对于违法行为没作出查处,该行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3月2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知有墙体拆除等违法行为,依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拒绝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该行为违反《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及《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违法施工一直到2023年3月份,期间申请人一直向相关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都没有受到相关部门有效制止。目前已造成该栋楼2、3、4层住户房屋和整栋楼楼梯(楼梯是2021年年底翻新好的)的墙体开裂、天花掉落现象,严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37项规定:“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第38项规定:“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第471项规定:“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被申请人有权按照规定实施查处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涉违法建筑活动的工作。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申请人所提出涉案房屋涉嫌存在装修过程中改变房屋外立面、拆除墙体,改变房屋主体,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不断撞击建筑主体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曾多次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核查结果如下:

  1.涉案房屋业主已向被申请人提供《装修合同》,根据合同显示,该业主于2022年7月与广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装修,未涉及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未违反上述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37项“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规定。

  2.该楼房为框架结构,装修过程中未涉及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和增加建筑面积,无需办理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且该房屋拆除的墙体属于填充墙,未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该行为未违反上述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38项“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及第471项“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不存在违反相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建筑活动,所作出的《情况说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系某号402房的住户,因楼下302房装修拆墙向被申请人申请责令停止施工,赔偿受损房屋损失,维修楼梯。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涉案302、402房查看,发现302房靠阳台的墙面确有拆除,402房位于阳台附近的墙体有开裂现象,其房屋屋内也有轻微裂痕。

  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及302房业主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要求302房业主赔偿及对302房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城信复〔2022〕59号),答复:“……现场通过走访,三楼确实存在拆除墙面情况,初步未发现有改变楼房结构问题,建议您向有关行政部门咨询相关事宜。而您家房屋位于阳台附近的墙体有开裂现象,房屋内部墙体也有轻微裂痕,现场协调会中你们双方提出的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您寻求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公司对墙体开裂轻重程度及原因进行专业鉴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日,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2〕106号),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建筑活动的职权,责令其对申请人反映的查处违法行为的诉求作出行政处理。

  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组织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规划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疑是存在拆除客厅连接阳台的墙体,阳台封窗的行为进行联合检查。

  2023年3月6日,区住建局作出《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郊街某号302房检查意见的函》(从住建函〔2023〕148号),函复内容有“……现场检查发现城郊街某号302房在室内装修过程中拆除客厅与阳台之间的墙体,并在阳台封铝合金窗。该楼房为框架结构,拆除的墙体属于填充墙,未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

  2023年3月7日,区城管执法局作出《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城郊街某号302房联合检查的复函》,函复内容有:“经现场检查,该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拆除客厅连接阳台的墙体,阳台封窗的行为……我局认为:对于该房屋装修情形,请检查房屋产权平面图,其阳台面积是否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内,若阳台面积未计入或部分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装修过程中对阳台进行封闭,增加了房屋使用面积,应属违法建设行为……”。

  2023年3月8日,区规划资源分局作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关于协助开展城郊街某号302房联合检查的函的复函》,函复内容有:“……经现场核查,城郊街某号302房涉及的主要为内部装修相关问题。上述装修行为不涉及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和增加建筑面积,无需办理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

  在调查过程中,涉案房屋业主向被申请人提交《合同书》(合同编号:NQ000030)及《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资料以供检查。该合同载有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期、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等内容;该备案通知书载装修公司的具体经营项目备案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事项。

  2023年4月20日,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被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未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关于邹艺华行政问题的履职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有:“一、涉案房屋业主未涉及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二、涉案房屋装修行为不涉及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和增加建筑面积,无需办理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属于违法建设;三、涉案房屋为框架结构,拆除的墙体属于填充墙,未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关于协助开展城郊街某号302房联合检查的函、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郊街某号302房检查意见的函(从住建函〔2023〕148号)、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城郊街某号302房联合检查的复函、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关于协助开展城郊街某号302房联合检查的函的复函、合同书(合同编号:NQ000030)及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一、二、三点规定:“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38项规定:“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涉违法建筑活动的职权。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本案中,被申请人组织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规划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发现涉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时,确有拆除客厅连接阳台的墙体、阳台封窗的行为。其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函仅对拆除的墙体属未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阳台封窗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无需办理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属违法建设作出回复,但并未就上述拆除客厅连接阳台的墙体行为是否属于该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结论,而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就此认为被投诉的城郊街某号302房未发现违法行为,属依据不足,被申请人存在不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涉违法建筑活动的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城郊街某号302房涉嫌违法的行为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