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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3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5:13

  申: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陆广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及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月18日在抖音平台“某官方旗舰店”店铺(注册单位名称:某(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209元购买“家庭装2L*2+1L*6威露士洗衣液”,因认为涉案产品宣传图片显示到手价199元,而实际结算金额为209元,被举报人涉嫌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及对被举报人予以处罚。

  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并将该投诉举报信息予以录入全国12315平台。针对投诉事项,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拨打申请人手机尾号“0132”,将其投诉事项已受理的结果告知给申请人。2023年2月16日,被举报人表示拒绝进一步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曾于2023年1月29日收到相同的举报事项,并于2023年2月7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打开抖音平台“某官方旗舰店”店铺,进入店铺首页有直播间弹窗,并有在介绍销售其他产品,但无涉案套餐产品在售。同时,被举报人称涉案套餐产品的活动时间为2023年1月15日至1月28日,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需通过直播间领券下单才可以享受活动价199元,并提供申请人购买日及其他消费者在相近日2023年1月19日的购买记录作比较,其他消费者购买记录上优惠明细显示:-¥20,应付¥199。

  因认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上述手机号发送政务短信,告知其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的结果。该平台短信详情页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

  以上事实,有购买订单信息照片、现场笔录、电话录音、其他消费者购买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短信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及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4日收到其投诉举报材料,但该投诉举报材料系通过信件方式邮寄且签收时间正值春节假期,理应给予被申请人合理时间,故被申请人主张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并无不当。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已受理的结果,符合上述期限要求;同时,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结果,亦符合上述期限要求。对于申请人提出其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写明,投诉举报人手机号码已取消短信接收功能,不要发短信的问题,本府认为,上述规定并未明确限定被申请人对于投诉是否受理及举报是否立案的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告知的方式,申请人以手机号码取消短信接收功能为由不接受短信通知与常理不符,且于法无据,亦将浪费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效率。故申请人关于告知方式的单方限定不能对被申请人产生效力,被申请人以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因此,告知是否受理、是否立案的行为系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亦未违反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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