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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2〕110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31 18:00

申 请 人:蔡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答复,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在超市购买了一包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雪波比牌荷花卷”,因认为该商品的配料表有“蛋黄粉”的成分,但未标识“蛋黄粉”具体名称,配料名称不规范,于2022年10月3日通过挂号信(单号:XA2788899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单,要求被申请人处罚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及被举报人向其赔偿。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投诉信后,于2022年10月12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路*号*栋处开展调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荷花卷”成型记录表、“荷花卷”配方、蛋黄原料包装、蛋黄原料生产订单、蛋黄粉工艺流程图等资料备查。经核实,申请人购买的“荷花卷”由被举报人生产,配料里的“蛋黄粉”是被举报人将荆州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黄成品经过解冻、磨碎、烘烤制得,“蛋黄粉”中并未添加其他物质。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荷花卷”配料表中标示的“蛋黄粉”是其具体名称,被举报人并未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的规定,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信、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照片、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涉案产品配料表照片、购买小票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荷花卷”成型记录表、“荷花卷”配方、蛋黄原料生产订单、蛋黄粉工艺流程图、蛋黄外包装照片、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页截图、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2022年9月29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逾期未告知其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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