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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2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31 17:56

: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于2022年11月8日在天猫平台“某医疗器械专营店”店铺(注册单位名称: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23.50元购买“医用冷敷贴”5盒,因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及发布未经备案的医疗器械广告的问题,于2022年12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予以处罚并处理退货及赔偿的纠纷。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打开天猫平台“某医疗器械专营店”店铺,未发现涉案产品的广告链接,现场亦未发现涉案产品的库存。同时,被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以供检查。另,现场调查时,被举报人表示涉案产品于2022年11月1日上架,后自查发现涉案产品“医用冷敷贴”产品链接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及未经审查的问题,于2022年12月20日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期间销售量为1件。同时,被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的上、下架时间及产品销售量截图以证明其主张。

针对申请人主张退货及赔偿的请求,被申请人组织被举报人进行调解。被举报人于2022年12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愿意为申请人办理退款处理,但拒绝赔偿。因认为被举报人发布违法广告时间短,能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销售数量少,违法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次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购买订单信息照片、涉案产品照片、涉案产品广告语照片、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检验报告、产品的上、下架时间及产品销售量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分别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组织被举报人进行调解,但因被举报人明确表示同意退款但拒绝赔偿而终止。若申请人认为其与被举报人之间仍然存在待解决民事纠纷,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而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予以处罚的诉求并非是为了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结合被举报人发布违法广告时间短,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销售数量少,违法情节轻微,能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而后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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