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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1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31 17:54

: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的《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理余海涛投诉事项的答复书》(从市监信访〔2022〕375号),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在“数XX品”数字藏品平台(注册单位名称: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投诉人”)共充值7576元购买“数字藏品”,认为被投诉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被投诉人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开设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既发售藏品赚钱,又通过开设的二级市场赚取交易费;二、被投诉人对所发售的藏品没有开具发票,该公司管理人员曾购买自己发售的数字藏品(有一次被投诉人在腾讯会议开动员会议的时候自己说的),存在弄老鼠仓的嫌疑;三、被投诉人不进行任何管理,导致投诉人所购买7000多元的数字藏品现今只值几百元,严重侵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于2022年9月在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进行投诉,要求被投诉人退还申请人已充值的7576元,并在没有办理相关证件前关闭二级流通市场。2022年9月13日,该信访投诉件流转至被申请人处。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告知书》(从市监信访〔2022〕346号),告知该申请已受理。

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被投诉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该场所为办公场所,仅有办公台、电脑、办公椅子存在,无任何商品存在,被投诉人称其很少使用这里的办公设施,一般是通过手机APP进行办公及交易;3.被投诉人现场打开“数XX品”线上商城后台管理平台并将上述商城部分页面截图(包括首页、风险提示、网站ICP备案、在售列表、成交历史、藏品详情、消费者订单、NFT分类列表、注册会员信息、集市交易信息等)提供给被申请人检查,并对上述截图进行确认;4.被申请人对“数XX品”线上商城注册用户进行检查,并比对被投诉人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名册,对“集市”交易中的数字藏品交易进行检查,现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交易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1日,被投诉人委托其财务行政陈某接受询问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一、解释被投诉人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经营的项目是‘数XX品’,该项目属于被投诉人自主开发的平台,是被投诉人的一个自建自营的线上商城。‘数XX品’属于实物销售以及数字商品销售为一体化的平台,平台有合法经营的主体并持续经营。‘数XX品’的营运模式主要是通过发售自主研发原创作品数字艺术藏品、实物销售及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再次交易商品流转技术费及结算费获取收益。平台内商品买卖分为三部分:(1)平台会不定期发售自主原创作品(自主版权的数字艺术藏品)供用户抢购;(2)用户在平台上直接购买被投诉人出售的实物;(3)用户将已购买的商品寄售给平台的集市进行出售(平台称‘集市’),寄售到集市的商品出售成功平台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后将剩余金额结算到用户钱包;二、解释数字艺术藏品的含义及具有虚拟性和通过区块链确定唯一性的特点;三、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予以解释。(一)被投诉人开发的‘数XX品’线上商城网站,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科工商信局的网站备案,备案号为粤ICP备2021086349号;(二)关于投诉所称二级市场没有资质的情况,被投诉人所开发的‘数XX品’线上商城的‘集市’模块并不需要所谓的资质;(三)关于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如果申请人需要,可向被投诉人申请,被投诉人随时补上发票;(四)关于被投诉人的管理人员也曾购买自己发售的数字藏品的情况,被投诉人并没有要求其管理人员及员工自己购买上述线上商城的数字藏品,更不允许员工去炒作数字藏品,并不存在所谓的‘老鼠仓’的行为;(五)关于被投诉人赚取藏品首发费用和流通手续费的情况中,被投诉人发售的数字藏品是自主原创的,赚取藏品首发费用无可厚非,而流通手续费是因为网站用户通过‘数XX品’线上商城‘集市’转让其拥有的数字藏品,被投诉人收取流通手续费也是合理的;(六)关于被投诉人不进行任何管理,导致申请人拥有的数字藏品贬值的问题:1.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平台已明确提示用户阅读以及签署《用户服务协议》、《隐私保护协议》以及《寄售协议》,并在平台的首页、产品详情页等显眼处已做风险提示;2.被投诉人在相关数字藏品下方的限量发售和权益信息中明确注明‘有关潜藏价值及商品一经出售,不支持退换,请勿对数字藏品进行炒作,场外交易,欺诈、或以任何其他非法方式使用’;3.用户通过‘数XX品’线上商城‘集市’转让数字藏品的定价是由数字藏品拥有者自行决定,被投诉人无权进行干预;(七)关于申请人要求退还充值的七千多元的诉求,被投诉人没有诱导、欺骗消费者等相关违法行为,也无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的问题。对于藏品贬值、用户私自炒作等行为引起的纠纷,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和赔偿;四、对被申请人的现场调查情况予以确认;五、对‘数XX品’线上商城首页的五个模块进行解释:(一)藏品,点击进去后可查看被投诉人发售的数字藏品;(二)盲盒,点击进行购买可收到被投诉人发售的若干数量品类不同的盲盒商品;(三)集市,点击进去可购买其他用户寄售的数字藏品,或者数字藏品拥有者对自己拥有的数字藏品进行寄售;(四)我的,是指注册用户查看自己的账户信息,包括注册用户钱包情况(收入支出充值寄售商品等情况)等;(五)兑换专区,这个是指数字藏品拥有者,可以用自己所拥有的数字藏品,兑换相应价值的实物商品,如果用数字藏品进行兑换,会比直接用账户的钱购买会优惠一点;六、解释‘藏品详情’包括有‘作品介绍’及‘链上信息’两个方面。‘作品介绍’是指对某个数字藏品进行简介;‘链上信息’中的‘合约地址’就是指该数字藏品通过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唯一代码。‘认证标识’‘认证标准’‘认证网络’都是指该数字藏品通过区块链技术认证的基本情况。另被投诉人表示在该数字藏品中标明了‘购买须知‘’风险提示;七、解释‘在售列表’‘成交历史’‘NFT分类列表’‘用户列表’的含义。其中‘用户列表’指的是在被投诉人‘数XX品’平台注册的用户情况,已认证的代表的是实名认证的用户情况;八、阐述‘在售列表’及‘成交历史’中的价格由注册用户自行定价;平台不参与定价,也不进行任何的炒作,对于成交成功的数字藏品,被投诉人只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

其后,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数XX品”情况说明》称:“客户必须通过平台网页入口进行注册后,在平台内通过第三方阿里云实名认证平台,认证姓名、身份证、手机号三要素合一,才能在平台内进行商品选购买卖。客户如需购买藏品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杉德支付)绑定银行卡,按个人需要进行充值后,才能到平台进行买卖商品操作”。同时,被投诉人提交包括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的员工花名册及‘用户列表’截屏供被申请人检查。上述‘用户列表’截屏显示有:用户昵称、手机号、实名状态(已认证)。

另查,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1.ICP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2021086349号;2.审核通过日期:2021-06-22;主办单位名称: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代言人用户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方与甲方进行产品销售的合作协议达成如下协议:……1.合作内容:(1)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电商平台的产品作为单品进行销售(以下简称单品)具体品牌、规格以甲乙发布为主。(2)乙方将在‘数XX品’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信、APP客户端和线下交易场景。(3)甲乙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产品推广、品牌形象推广互相支持,共同发展……”。根据《数XX品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经营的数XX品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转售其账户下之藏品事宜,双方同意订立下列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寄售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佣金,寄售佣金是指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寄售‘场所’和寄售相关服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的款项,该款项不包括乙方应依据本协议支付的营运综合费、促销及推广费、保证金、杂费以及因乙方经营活动产生的政府税费等。……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寄售佣金具体包括技术服务费、结算服务费。4.1甲方有权根据寄售服务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比例为乙方寄售产品转让金额的6%;4.2甲方有权根据寄售服务收取结算服务费,结算服务费比例为乙方寄售产品转让金额的2%。……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首先争取通过协商解决,不能以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查,“我的钱包”(申请人)截屏页显示信息:“1.于2022年6月7日有2000元及3000元两笔充值记录;2.同日有多笔流转买入支出”。“藏品详情”截屏页显示信息:“……仅限实名认证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大陆用户购买……请勿对数字藏品进行炒作、场外交易、欺诈、或以任何其他非法方式进行使用”。藏品页面有弹窗提示“交易风险提示,提醒广大用户建立良好的数字藏品购买理念和市场价值认知,合理评估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理性参与数字藏品收藏交易活动”。

2022年10月12日,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理余某投诉事项的答复书》(从市监信访〔2022〕375号),答复内容有:“经调解,对于申请人购买数字藏品或实物商品所产生的费用,被投诉人拒绝退还;对于藏品贬值、用户私自炒作等行为引起的纠纷,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和赔偿;对于申请人自行充值且在账户的余额,被投诉人称可自行提现。经核查,被投诉人自建网站‘数XX品’网站,并在该网站销售实物商品及数字藏品。网站下有‘集市’模块,用于供数字藏品拥有者进行转让,网站收取相应的交易费。转让的定价由数字藏品拥有者自行决定。被投诉人在相关数字藏品下方的限量发售和权益信息中明确注明‘有关潜藏价值及商品一经出售,不支持退换,请勿对数字藏品进行炒作,场外交易,欺诈、或以任何其他非法方式使用’等风险提示字眼。此外,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交易的行为”。被申请人通过信件(单号:XA2585367XXXX)向申请人邮寄上述书面答复书,该信件的邮戳信息显示2022年10月12日收寄,次日显示该信件的物流信息。

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内容,于2022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访复查申请书》,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穗市监群复〔2022〕5号),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可依相关规定,向有权处理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告知书》,于2022年11月27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本府发来《转办函》,将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移送本府。2023年2月13日,本府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材料。

以上事实,有被投诉人营业执照、“数XX品”商城部分页面截图(包括首页、风险提示、《代言人用户协议》、《数字一品用户服务协议》、网站ICP备案、在售列表、成交历史、藏品详情、消费者订单、NFT分类列表、注册会员信息、集市交易信息、我的钱包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检查照片、信件(单号:XA2585367XXXX)邮戳、员工花名册、被申请人关于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答复书(从市监信访〔2022〕375号)、信访复查申请书、转办函、告知书(穗市监群复〔2022〕5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及组织调解。根据查明情况,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交易、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后被申请人将上述查明情况告知给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而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的答复,实则是要求被申请人协助退还充值款项。本案涉及的数字藏品作为新鲜事物,其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同时是否需要办理经营的特别许可或证照,亦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被投诉人运营的“数XX品”网站进行数字藏品的交易,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作为交易的一方主体应自行承担有关交易的风险。同时,根据协议的内容及数字藏品具有收藏价值的特点,申请人购买数字藏品并非是基于满足日常消费而购买,如其认为因被投诉人存在无资质发售数字藏品以及缺乏管理等而导致其数字藏品贬值,欲解除协议,返还款项等民事纠纷,应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关于主张在没有办理相关证件前关闭二级流通市场,于法无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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