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行政复议文书

从化府行复〔2023〕12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31 17:51

:何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于2023年1月11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官方旗舰店”店铺(注册单位名称:广州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15.70元购买“去屑控油洗发乳”1瓶,因认为被举报人存在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问题,于2023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打开拼多多平台“某官方旗舰店”店铺,发现有标题为“碎发神器头发定型护理防毛躁整理膏蓬松儿童毛发蜡啫喱水女梳发棒”涉案产品的广告链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的库存。被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资料以供检查,同时表示其不清楚涉案产品已取消备案。经告知后,被举报人表示将下架涉案产品,停止销售涉案产品。2023年2月9日,被举报人提供《整改报告》及涉案产品下架截图,其表示经重新核对链接后,已下架涉案产品,同意为申请人办理退款,但拒绝赔偿协调。根据涉案产品下架截图,显示涉案产品于2022年12月3日上架,至2023年2月9日,期间共销售涉案产品21瓶。

另查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涉案产品的名称为某去屑控油洗发乳,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055813,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某有限公司,历史记录显示于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行政处罚信息。

因认为被举报人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时间短,案发后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销售涉案产品少,违法情节轻微,能积极改正,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及调查情况。

以上事实,有购买订单信息照片、涉案产品照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现场笔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检验报告、产品的上、下架时间及产品销售量截图、整改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的诉求并非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结合被举报人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时间短,案发后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销售数量少,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能积极改正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上述的规定。而后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