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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3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31 17:50

:郭梓涵。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区信访局转来一案外人的信访件,信访内容反映广州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涉嫌在拼多多平台虚假宣传,要求相关部门处理。2022年8月24日,被举报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被申请人固定了相关证据。2022年9月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另一案外人的投诉单,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9月11日,申请人购买被举报人经营的“护理液”产品后,亦认为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9月17日,被举报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第二次询问调查。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案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函。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将举报事项已立案的结果及投诉事项已组织调解,被举报人已对申请人办理退款,但表示不接受赔偿调解的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2〕174号),责令被举报人停止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责令被举报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220元。

以上事实,有购买订单信息照片、投诉举报函、政务短信截图、举报单登记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2〕17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后,并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的期限,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另,根据上述规定,广告法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处罚的结果,且申请人并非首位提供举报线索,其提供的举报线索不符合有关给予奖励的条件,被申请人是否告知其行政处罚的结果,并不会影响其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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