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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组认定你户住宅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根据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显示,你本次申请行政复议的案由为撤销被申请人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对你户住宅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的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你提交的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依法履职处理意见书》(城信复〔2019〕23号)可知,被申请人没有针对你的住宅建筑面积作出具体认定,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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