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行政复议文书

从化府行复〔2023〕7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31 17:06

牟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根据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显示,你本次申请行政复议的案由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你认为广州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问题,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对该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你告知。另查,你曾分别于2022年11月9日、2023年2月14日就同一事实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2月20日、2023年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你告知。后你就上述两个答复分别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3〕1号、26号)中对涉及的投诉举报事项已作出评价。综上,你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系依据同一事实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构成重复申请,其再次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并未增设你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你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你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你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