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广州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评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因进行牛路水库安置区征地拆迁拟了解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价值咨询报告》(业评分字〔2020〕第0026号)(以下简称:咨询报告)。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村村民,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本村进行牛路水库建设工程用地项目(二期)征收工作,申请人一家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村的土地、住房等财产被列入征收范围,现申请人一家与拆迁方正处于协商过程中。在此期间,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曾就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价值向评估公司进行咨询,该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咨询报告。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得该咨询报告,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告知申请人咨询报告“不由本机关(机构)公开”。申请人认为,咨询报告与申请人及其他村民未来得到的补偿款密切相关,申请人等村民有权获取;而且从该咨询名称就可以看出,咨询报告系相关公司在被申请人委托下作出,申请人无法认同被申请人所谓“不由本机关(机构)公开”的答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应限期公开咨询报告。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咨询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第三方评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咨询报告。
二、申请人并非申请公开咨询报告的适格主体,公开咨询报告将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申请人其户籍虽在其父亲名下,但申请人名下并无房屋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不是申请公开咨询报告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公开关于“《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因进行牛路水库安置区征地拆迁拟了解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价值咨询报告》(业评分字〔2020〕第0026号)”。
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业评分字〔2020〕第0026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公开,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
另查,本府门户网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发布《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公示:“(一)房屋征收范围 1.水库淹没红线范围:牛路水库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等,牛路水库库区淹没范围主要为良口镇的赤树村(瓦田寮社、赤树社、羊子塘社和牛轭洞)、良新村(水尾洞等)、和丰村(北斗社等),以及涉及的少沙村、团丰村、石岭村和达溪村等库区零星范围……(四)征收实施单位: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2020年3月,为了解上述征收地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价值,被申请人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咨询,该评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上述咨询报告。上述咨询报告至今并未对外公开。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咨询报告封皮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对征地补偿信息具有主动公开的职责,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进行处理和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涉案咨询报告系被申请人为完成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而委托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价格咨询后而获取并保存的信息,应认定为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政府应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并未对外公开发布,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属适用依据错误。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从良府〔2022〕3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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