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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2〕7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2 11:35

申 请 人:汪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某专营店”店铺(注册单位名称: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10.9元购买“泡椒竹笋”一包。因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涉案产品包装材料有明显的塑胶味,违反与即食食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2.经自检后认为涉案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超出国家规定最大残留限定,属于有害食品;3.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本批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侵害其知情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上述举报单,并于2022年7月15日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经核实,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泡椒竹笋”名称为“野山椒笋尖”(调味蔬菜制品),执行标准为Q/YTZ001,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7日,该涉案产品是由被举报人委托盐津天竹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而该产品外包装袋则由泸州某有限公司向盐津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了盐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及由盐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涉二氧化硫残留量符合执行标准的出厂检验报告,同时提供涉案产品的外包装袋实物及其送货单;提供外包装生产商泸州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包装袋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

2022年9月22日,某有限公司作出检验报告(NO.:2214204W1),显示送检样品(数量6包)的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结论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快照、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检验报告(NO.:2214204W1)、型式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BZB121W03354)、举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材料,并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后,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将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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