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韦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在拼多多平台“某专卖店”店铺(注册单位名称: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17.78元购买“茯苓200g”一罐。因认为涉案产品和正规药房购买的不太一样,存在以下问题:一、依据《中国药典》茯苓的鉴别:取本品粉末少量,加碘化钾试液1滴,显深红色。使用碘化钾滴试液到涉案产品上,不变色,说明涉案产品不是茯苓,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做的,掺杂掺假;二、涉案产品基本标识不全,违反了《中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并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5月23日被举报人到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标签、供应商营业执照、送货单等资料供备查。上述标签显示以下内容:散装称重、产地、属性、电话、包装日期、储存方式等。其中属性标示为初级农产品,并于标签处特别声明涉案产品为散装农产品。上述进货单显示以下内容:品名、规格(产地)、单位、重量、单价、金额、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经被申请人现场打开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销售页面,该页面显示:“[罐装]莲子芡实山药茯苓淮山四神汤材料儿童煮粥汤料搭配陈皮”“真材实料”等字样,但未发现“中药饮片”等字样。
另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可查询到茯苓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经调查后,对被举报人按食用农产品名义在网上销售涉案产品,因其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神当处字〔2022〕03号),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处罚。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经责令改正后,2022年8月11日,被举报人提交含量易购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出具的《测试报告》,测试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测试结果为0mg/kg。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快照、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快递单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照片证据、供应商营业执照、送货单、举报单、测试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采取严厉处罚的诉求并非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举报行为,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处罚,以及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材料后,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根据调查结果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后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没有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关于申请人主张涉案产品为假冒茯苓,但未提供相应检测报告予以证明,仅提供自行检测的照片,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故该理由本府不予采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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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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