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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2〕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2 11:13

申 请人: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生产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活动的公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平台发布《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公告》,以网上竞价方式对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的余土资源进行公开拍卖。通过网上竞价,竞价结果显示本次竞价最终报价为价格308万元,最终报价人为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4月8日晚,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函告该镇,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可回收利用余土资源网上拍卖,存在不符合“公平、公正”要求的情况。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拍卖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议该单位终止本次网上拍卖活动。经该镇研究,决定暂缓本次网上拍卖下一步后续工作。

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暂停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生产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活动的公告》,告知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的余土资源于2022年4月7日上午10时进行网上竞价。现因故暂停上述余土资源网上拍卖。

2022年5月26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被申请人作出广交易土矿函〔2022〕11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竞买保证金缴纳情况说明的函》,主要内容为:竞买申请人佛冈县某厂(以下简称“宏昌厂”)在交易中心土地矿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选择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缴纳银行,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竞买保证金。但中国农业银行东城支行(以下简称东城支行)系统当天发生网络故障,交易系统在该项目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未收到宏昌厂成功缴纳保证金的信息,导致宏昌厂及其联合方无法参与竞买报价,具体原因详见交易中心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东城支行的来函说明。以上情况符合《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竞买须知》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

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平台发布《关于终止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活动的公告》,告知: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因过程中农业银行东城支行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符合《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竞买须知》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经研究,同意终止上述余土资源网上拍卖程序,原最终报价人报价无效。

另查,2022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向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佛冈县某厂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情况说明》,说明2022年4月6日,佛冈县某厂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矿产系统提交了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竞买申请,并选择通过该行系统接口缴纳竞买保证金(宏昌厂16:45划入保证金,该行于16:47分收到该笔款项),但因该行系统发生网络故障,导致交易系统在当天17:00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仍未收到缴纳成功的信息,竞买人无法参加竞拍。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竞买须知》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二)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生产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活动的公告》,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关于暂停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生产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活动的公告》,公开告知因故暂停对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生产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后于2022年6月16日,发布《关于终止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牛路水库建设项目产生可以回收利用的余土资源网上拍卖活动的公告》,告知终止上述余土资源网上拍卖程序,原最终报价人报价无效。由此可见,上述关于暂停网上拍卖的公告仅仅是对余土资源是否继续进行拍卖行为的程序性告知,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本府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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