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贾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穗从市监〔民〕第1号),要去撤销并重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5月9月收到转办函,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6月14日,申请人手机尾号1956收到广东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发送的信息:“【中国人保】再次提醒:您1956账户600万元健康保障已到达!今天不激活自动自动作废,戳okxy.cn/Dc?ZVmNE5 确认,回N取关。”因认为存在未同意被举报人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也未同意被举报人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信息,亦未将其姓名、身份证提供给被举报人供其投保等侵犯其个人信息,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上述投诉举报材料的请求内容包括以下:1.依法确认被举报人未经其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夸大虚假宣传……行为违法并依法全面查处;2.依法确认被举报人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及帮助他人发送违法广告违法……;3.依法将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记入信用档案……;4.依法对被举报人未公开其个人信息保护人的联系方式且未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进行合规性审计……对被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公开执法信息……;5.依法对被举报人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并联合惩戒;6.依法对被举报人不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查处;7.依法对被举报人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行为全面查处并记入社会信用档案;8.依法组织调解,督促被举报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9.依法对被举报人采用一次性概括授权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与经营无关的信息……全面查处并联合惩戒。
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材料后,对涉及投诉、举报的内容分别进行处理。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投诉举报材料中的第8点诉求为投诉内容,但申请人仅作为营销短信接收方,与被举报人无消费关系,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举报人之间具有消费关系,申请人不属于消费者,即不存在消费争议,调解诉求亦不属于消费者调解诉求,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投诉不予立案决定书》(穗从市监〔民〕第1号),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投诉举报材料中的其他诉求为举报内容,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仍在调查。2022年4月14日,经调查后,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银保监罚告字〔2022〕2号),拟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罚款5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其认定被举报人存在不实宣传,具体为:于2021年6月至7月,分别向手机尾号7728等5名客户发送营销短信,短息内容显示“360保险”“阳光保险”“您**账户600万元健康保障已到达!今天不激活自动作废”等内容,客户点击短信链接进入销售页面显示“已有178790人投保”。实际上,客户未在阳光财险或360保险开立账户;“600万元健康保障已到达”实际为投保后保险产品最高可供600万元的保额保障;显示的已投保人数也非实时更新的实际投保人数。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向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的线索移送函》(穗从市监案移〔2022〕12001号),将被举报人违法线索移送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处理。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材料中涉举报的诉求作出不予立案的结果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穗从市监〔民〕第1号)、举报不予立案结果短信详情页、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的线索移送函(穗从市监案移〔2022〕12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银保监罚告字〔2022〕2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穗从市监〔民〕第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关于其要求被申请人确认被举报人的行为违法,对其采取查处、联合惩戒等措施的诉求并非是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举报行为;关于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督促被举报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是基于其系消费者的前提下主张的利益,属投诉行为。对涉及投诉内容,因申请人仅作为营销短信接收方,与被举报人无实际消费关系,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有消费关系,在此不宜认定其为消费者,即双方不存在消费争议,调解诉求亦不属于消费者调解诉求,故被申请人对涉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上述投诉不予立案的规定。对于涉及举报内容,本案实为涉保险业务的短信营销,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移送其处理,并就涉举报内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违法线索移送及立案条件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对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依法办法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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