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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2〕4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2 11:07

申 请 人:郝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立案的答复,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某生活馆”店铺(注册单位名称: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3.80元购买“正德源航空杯”一包。因认为产品违反《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18006.1-2009)规定,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塑料水杯表面毛刺多有坡口;2.塑料水杯无内包装,外包装箱未附说明性标签,无执行标准号、产品名称种类材质、生产厂名、产品贮存条件及贮存期等信息;3.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本购买批次产品型式检检测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申请人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于2022年3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经查看现场样品,内包装袋的标签显示有以下信息内容:1.品名:航空杯;2.材料:聚丙烯树脂(PP);3.卫生标准:GB4806.7-2016;4.质量等级:合格品;5.生产许可证号:粤XK16-205-00436;6.产品类别:食品接触用;7.使用方式:一次性使用制品;8.保质期:三年;9.使用温度:耐热温度100℃,耐冷温度-10℃;10.储存条件: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常温;11.食品接触类别:茶、水等;12.制造商:惠州某有限公司;13.地址:广东省惠州****。外包装箱的标签印有:1.品名:航空杯;2.货号:四排;3.数量:20包;4.生产许可:粤XK16-204-00436;5.工厂地址:惠州市博罗****。同日,被举报人委托其工作人员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确认被举报人代广州某有限公司销售,没有进货,网上销售后由广州某有限公司直接发货并从中挣取差价。同时,提供了广东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某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出具的《检测报告》(No:WT(22)-GB-0363)显示:涉案产品检测结果为符合,检验依据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18006.1-2009),检测项目包括大肠菌群(发酵法)、沙门氏菌、霉菌。经调查后,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经营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水杯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

另查,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鸿厚日用品专营店”“歆怡居家生活”店铺也分别支付0.99元、0.91元各购买“一次性塑料水杯”一份,亦认为存在相同的问题,并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及对相应举报不予立案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快照、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快递单截图、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照片证据(涉案塑料杯内(外)包装标签照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账单详情、检验报告、举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18006.1-2009)前言规定:“本标准的5.8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罚的诉求并非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举报行为,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处罚,以及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根据调查结果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没有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案涉不予立案的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关于申请人主张涉案产品表面毛刺多有坡口的质量问题、与被举报人存在办理退货退款、侵害生命健康权等民事纠纷,可另行法定途径解决;关于申请人主张涉案产品无内包装、外包装箱未附说明性标签、无执行标准号等信息,上述相关标准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被举报人亦能提供证据证明实有内外标签,并包含相应的执行标准号等信息,而申请人并非整箱购买涉案产品,亦未提供涉案产品存在无内外包装标签的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主张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型式检检测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其相关权利,上述相关标准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故该主张于法无据。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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