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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2 10:55

申 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钟某。

第三人:黎某一。

法定代理人:钟某。

第三人:黎某二。

法定代理人:钟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埔决字〔2022〕1号),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埔决字〔2022〕1号)。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确认第三人钟某、黎某一、黎某二有申请人下坣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错误,理由如下:

(一)除户口登记外,第三人钟某、黎某一、黎某二三人与申请人并没有其他联系。

虽第三人户籍在申请人处,但未实际居住在申请人处,亦未在申请人村里生产生活。根据2019年1月14日申请人村民谢某梅、钟某基、钟某基、钟某康、钟某文、钟某辉等村民的《调查笔录》,第三人钟某从2013年8月结婚后就不在申请人处生活居住,被申请人出具的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也确认了该事实。故第三人钟某实际上未在申请人处生活居住,与申请人有且仅有户籍的联系,属于“空挂户”。其从未参与申请人的集体生活、经济生产,村民们多年没有见到过第三人钟某及其子女,对其子女根本不认识。

综上可知,除户口登记外,第三人钟某、黎某一、黎某二与申请人没有任何联系。

(二)第三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对集体经济组织不曾有任何贡献,不应当享有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1.申请人的《海塱村村规民约(试行)》中规定了村民的权利义务,第三人钟某未充分履行村民相应义务。第三人自出综后,因其未居住在村里,同村里也未有联系,故从未参加过村民集会、开会、组织义务劳动、村集体公益活动,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2.第三人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根据《海塱村村规民约(试行)》第二章村民的权利义务第三条规定:“新婚一孩夫妇,要签订并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村民应按照国家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人钟某两个子女分别在2014年2月以及2015年8月出生,显然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应属于未履行组织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3.第三人逃避服兵役的义务。根据《海塱村村规民约(试行)》第二章村民的权利义条第十一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的规定,可知,第三人钟某应尽服兵役义务,根据查询,第三人钟某到达服兵役年龄时,未主动参加兵役登记,属于未履行组织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4.第三人未尽赡养老人的义务。根据《海塱村村规民约(试行)》第二章村民的权利义务第十五条“应尽赡养老人义务……”的规定,可知,申请人将赡养老人、孝敬长亲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据第三人钟某父亲反映,其父女关系僵化,钟某已多年未回来探望父母,甚至春节亦未回来看望,更未尽到相应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5.第三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曾有任何贡献。因第三人居住在夫家,与申请人基本断绝了联系,出嫁后对村不曾有任何贡献。

(三)第三人钟某没有承包申请人的责任田,不享有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了享有村民待遇资格的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生产资料为土地。申请人的唯一生产资料及所有村民福利待遇的来源均是土地。

第三人钟某于1984年3月20日出生,申请人下坣经济社于1981年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一直未进行土地调整。故钟某不享有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不以申请人处的农业生产为生活来源,与申请人无紧密关系。

二、第三人当然享有夫家团星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当再双重享有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三人钟某于2013年8月出嫁到夫家从化区街口街团星村后,一直在团星村居住、生活,已完全融入团星村的集体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当然享有该村村民资格待遇。第三人钟某及其子女实际上已经享有团星村村民基本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治安、公共卫生、村购买保险等福利待遇。如再认定三第三人享有申请人村民资格,享受申请人村民相应福利,即变成一人享受两个村的福利,不利于公平的实现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

三、如确认第三人钟某、黎某一、黎某二具有申请人下坣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会对集体成员的利益产生损害,不利于集体组织管理。

1.第三人钟某、黎某一、黎某二不参与申请人集体组织的劳动、公益活动和任何其他活动,未对集体产生任何贡献,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2.在申请人处居住生活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对村集体有或多或少的贡献,但是三第三人对申请人集体毫无贡献,仅凭户籍即可享受村集体待遇,违背常理,也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他集体成员亦不公平。

3.申请人的《海塱村村规民约(试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最早是由第三人钟某的父亲钟某洲作为村主任时期牵头制定,并经过村民大会表决通过。钟某洲也表示应当按照《海塱村村规民约》来确认三第三人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这是群众朴素价值观的体现。可见,普通老百姓均认为,第三人钟某应当在夫家享有村民待遇资格,而不应当继续在娘家享受村民待遇。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和社会风俗习惯。

4.如确认三第三人具有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如其他人效仿第三人钟某,将户籍挂靠在申请人处后即可享有村民福利待遇资格,势必摊薄了依赖申请人土地生产生活的村民的福利待遇。长此以往,将导致敌对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村集体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申请人依法享有对村民事务的自治权利。在村集体表决通过决定不认定第三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认可并维持。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可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内部事务依法享有自治的权利。本案中,在申请人认定三第三人不是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尊重并维护其决定。

综上所述,三第三人未实际在申请人处居住生活,不享有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管权,未履行村民义务,故不应当认定三第三人具有申请人下坣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第三人当然具备夫家团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合法权利在团星村得以保障和实现。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三第三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处理的各项请求有权作出处理。

根据《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街道办事处对辖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被申请人作为从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有权对第三人与其所在村及经济社之间因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二、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提交的《申请行政处理村民待遇诉求书》后,积极调查取证,并查明以下事实:第三人钟某于1984年3月20日出生,并入户海塱村下坣社。2013年8月8日,第三人钟某与黎某聪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26日生育第三人黎某一,并入户海塱村下坣社;于2015年8月29日生育第三人黎某二,并入户海塱村下坣社。三第三人的户籍自出生至今,一直在海塱村****。第三人钟某结婚后与子女一直不在海塱村生活。海塱村及下坣社在1981年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至今未进行土地调整。三第三人不享有海塱村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申请人海塱村委于上世纪90年代制定村规民约,现在实施的村规民约是2015年重新修订的。被申请人海塱村委和下坣社分别召开干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会议,就“关于海塱村外嫁女及其子女参与享受村(社)集体福利待遇问题”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通过外嫁女及其子女不享受经济社及村委会待遇。

以上事实,有三第三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钟丽君的结婚证、海塱村证明、下坣社证明、海塱村会议纪要、下坣社讨论结果、海塱村村规民约、村民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由此可知,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依职权查明三第三人出生后入户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海塱村****,户口一直保留在该集体处未迁出。虽然三第三人实际居住及生产生活均不在海塱村下坣经济社,但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故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规定,认定三第三人具有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海塱村下坣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法律依据,据此可知,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四、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三第三人提交的《申请行政处理村民待遇诉求书》后,依法将《申请行政处理村民待遇诉求书》的副本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其具有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保障了其的权利。被申请人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和证据。此后,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并综合三第三人的诉求和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2年1月21日分别送达给三第三人和申请人,并告知救济的权利。由此可知,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从江街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19年9月3日,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19〕32号)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钟某等三名第三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确认其村民资格和享受村民待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0年10月20日,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0〕29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此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下坣队村民钟某新等14人进行调查,被调查村民表示,第三人钟某自出嫁后不在海塱村居住生活,未参加过集体性公益活动。2020年12月18日,申请人和海塱村下坣社分别作出《关于海塱村钟某、黎某一、黎某二没有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说明》和《关于海塱村下坣社钟某没有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说明》,说明第三人钟某没有参与过村、社集体组织的人居环境整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等公益活动。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22〕1号),确认三名第三人具有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海塱村下坣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与该集体其他成员同等村民待遇;驳回三名第三人其他请求事项。此决定书于2022年1月21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三名第三人均出生入户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海塱村****,户主钟柱洲,未有迁出。《海塱村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为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对该村外嫁女分红问题进行表决,反对外嫁女享受经济社分红及村委会待遇。此外,申请人出具证明称申请人实际居住及生产生活均不在本经济集体内,也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且未履行村民义务。《海塱村村规民约(试行)》对村民的权利及义务作了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19〕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0〕29号)、《调查笔录》《关于海塱村钟某、黎某一、黎某二没有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说明》《关于海塱村下坣社钟某没有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22〕1号)、《海塱村一事一议会议纪要》《关于海塱村下坣队钟某等3人诉求事项的证明》《海塱村村规民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22〕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被申请人作为从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有权对第三人与其所在村及经济社之间因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是户口加义务原则。本案中,三名第三人自出生后即入户从化区江埔街海塱村****,户口一直保留在该集体处未迁出。因此争议焦点在于三名第三人是否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被申请人调查搜集的证人证言显示第三人钟某自出嫁后,不在海塱村居住生活,未参加过集体性公益活动,但被申请人未进一步核实第三人是否履行村民义务,也未调查第三人在钟某嫁入地是否享受所在村的村民待遇情况,而径直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三名第三人具有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埔决字〔2022〕1号)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埔决字〔2022〕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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