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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1〕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7-27 16:49

申 请 人:韦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12220008232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12220008232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12220008232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申请人罚款1000元、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申请人认为,应当撤销“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为:1.申请人交通肇事同时具有逃逸情形;2.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必须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必须是重大交通事故。但是,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第440184120200000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申请人有逃逸情形,且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2021)粤0117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也没有申请人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并且,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宗交通事故仅造成一人轻伤和一人重伤,未达到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据此,应当认定申请人并不具备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再者,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并具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一,申请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事故当天晚上酒后应叶某的邀请,搭叶某去接他太太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虽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申请人这种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精神,应该得到肯定;第二,申请人在交通肇事时年仅16岁4个月,不满十八周岁;第三,申请人积极赔偿叶某的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某谅解申请人并出具谅解书;第四,申请人系初次违法,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忽略了申请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处罚畸重,故提出复议申请,恳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020年12月7日22时16分许,申请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6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叶某沿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碰撞路边石头,造成申请人轻伤二级,叶某重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责任认定,申请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申请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已判处刑罚。

韦某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事故受案登记表、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查询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二、法律适用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终身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大事故”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申请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是对不同情形的不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驾驶人逃逸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是驾驶人饮酒后或醉酒的情形,可分别独立适用于驾驶人不同的违法行为。该事故中,申请人并无逃逸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但该事故中,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以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已经取得驾驶证为前提。对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违反该规定的,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后,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终身禁驾)。对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后,作出终身不得在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中请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申请人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其已经实施了该条法律规则中的禁止性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该条法律规则中规定的相同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了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该处罚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该处罚内容已由法律作了绝对性规定,不具有可裁量的空间。

因此,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0年12月7日22时许,申请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喝酒后(经鉴定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6mg/100mL)驾驶无号牌红色濠江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灯光系不合格)搭载叶某沿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碰撞路边石头,造成申请人轻伤二级,叶某重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责任认定,被告人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2021年2月10日,叶某家属与韦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2021年8月1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7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申请人拟作出罚款1000元及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表示不提出申述、申辩和听证。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12220008232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范围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A、6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元及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12220008232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法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而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或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之一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根据本案证据和本府查明事实,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从化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府认为,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造成的事故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其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符合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与申请人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外,申请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申请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申请人主张该宗交通事故未达到重大交通事故标准,不具备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12220008232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12220008232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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