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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1〕11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7-27 16:45

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1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健康店”店铺(注册单位名称: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标题为“治颈椎病特效药富贵包消除神器肩周炎药膏贴疼痛专用头晕麻木无力”的“颈椎型骨宝冷敷凝胶”(订单编号:210821-609264670162889),价格为67元。因认为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假药,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实名举报,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1082745332),2021年9月1日被举报人自行下架涉案产品,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经现场打开拼多多平台“某健康店”店铺未发现涉案产品的页面,经营场所亦未发现涉案产品。被举报人其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9月16日接受询问调查,提供拼多多平台店铺后台累积销量截图证明实际销售涉案产品12件,售价68元,广告宣传销量已拼10万+件为网店后台虚拟销量,并提供检验报告(样品编号:械检字(2019)第QX0907号)证明涉案产品检验合格。被举报人承认违法发布广告,涉“治颈椎病特效药富贵包消除神器肩周炎膏药贴疼痛专用头晕麻木无力”“渗透只需3-10分钟”“5年的富贵包使用20天左右鼓起部分慢慢变软”“使用30天左右,富贵包已经完全消失”广告用语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被申请人认定因被举报人已下架涉案产品,涉案产品销量少,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于2021年 9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20051028744)向申请人邮寄《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理张某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书》(从市场监管信访〔2021〕166号)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签收上述信件。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详情截图、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涉案产品下架页面截图、快递单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信访文书送达回证、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关于被举报人发布违法广告用语的定性问题,本府认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既要考虑行为的违法性,也要兼顾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被举报人在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通过发布违法广告用语实际共销售涉案产品12件,销售金额少,且能在被申请人现场调查前自行下架涉案产品,及时改正。被申请人结合被举报人销售数量少,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充分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复议请求,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已充分履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关于主张获得举报奖励的复议请求,其举报的违法事项,被申请人已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故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关于申请人主张涉案产品销售量10万件以上,非法获利680万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关于投诉举报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另一店铺存在类似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建议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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