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被举报人在淘宝网平台(店铺名称:某店),通过标题为“果味甜酸黄皮固体饮料增加胃动力80g新品推荐包邮”销售“(山海果)黄皮山楂固体饮料”,申请人认为该产品的食品原料没有法律依据:不是广东地方特色食品,也不是新的食品原料,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住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有涉案“(山海果)黄皮山楂固体饮料”的留样。2021年10月19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等材料证明其产品“(山海果)黄皮山楂固体饮料”符合行业标准。另查,“山海果”为注册商标,涉案产品主要配料使用的黄皮为郁南无核黄皮,2020年4月,中国特产之乡推荐暨宣传活动组织委员会给予广东省郁南县“中国无核黄皮之乡”的称号;2020年5月20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公告》(第5号)将“郁南无核黄皮”等153个产品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涉案产品所用原料黄皮果皮粉和黄皮山楂粉为广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生产商为其母公司(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生产许可资质及企业标准;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初始原料,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则从郁南县果农采购。因认定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
以上事实,有被举报人现场留样室照片、留样品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无核黄皮采购合同、生产作业指令、生产记录表、黄皮果皮粉标签、黄皮山楂粉标签、中国无核黄皮之乡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规定:“4.2 果蔬固体饮料 以水果和(或)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或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本案中,被举报人为加工方,关于涉案产品:其一,“山海果”为注册商标,该产品的主要配料黄皮符合固体饮料中果蔬固体饮料的定义要求,黄皮为食品原料有法律依据;其二,黄皮是广东传统食用水果,不符合新食品原料的相关定义;其三,广东省郁南县为中国无核黄皮之乡,农业农村部将郁南无核黄皮认定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人主张其非广东特色地方食品与事实不符;其四,现固体饮料行业已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黄皮并非新食品原料,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法无据。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核查的职责,根据核查结果认定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告知,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仅是举报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购买行为,与其所举报的涉案产品违法使用原料的行为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不产生实际损害,故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