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其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其《农用电申请书》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立即完成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农用电申请书》
以及附件一共10页。快递详情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延长十日的办理时间,最迟应在2021年8月27日做出行政许可并需要书面回复。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电话催办,又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12345市长热线催办,但是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是行政不作为。
因此请求贵政府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立即完成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
(一)申请人邮寄材料事宜经过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农用电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和《山地转租合同》《山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给被申请人。由于未能与原件进行对比,被申请人无法核实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且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其提供的材料不完善。2021年8月28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需填写申请表和完善申请材料,但申请人以个人原因拒绝提供。
(二)关于报装电表工作流程
根据鳌头供电所关于报装电表工作指引,用户可以提供身份证和产权证明到供电部门报装,对于客户无法提供产权证明,可提供用电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或政府立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可供电证明材料,可直接办理用电接入事宜。产权证明的提供是用户本身应当提交的资料之一,不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
经与供电部门沟通,报装农用电表,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并提供合同等相关信息材料,镇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真实后,到现场核查是否属于农用实际所需,现场是否涉及违法建设等情况,按程序加盖农业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和鳌头镇政府公章后,交回申请人到供电部门办理申请用电手续。
(三)关于报装电表事宜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用电申请属于个人与供电营业机构之间的民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表明政府在个人用电申请中担任监督管理的职责,而个人用电申请中所需要的《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是属于政府在对个人用电申请过程中履行监督、管理、核查职责的措施之一,因此,个人用电申请不属于镇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立即处理其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的诉求
由于申请人邮寄的《山地转租合同》《山地承包合同》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无法核实其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而且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提交的材料不完善,因此被申请人无法进行核查,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被申请人才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综上所述,个人用电申请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同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立即完成处理属无理要求,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该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地址为从化区鳌头镇*村*社第二、四、五、六、七、十、十六经济社的山坡地(土名为细核窝、读书岭、书杆岭),是申请人的承租地。土地用途是养殖肉鸡和种植农作物、果树等。现因养殖肉鸡和种植农作物、果树等需要使用农用电用于照明、抽水灌溉农作物等。目前该地块没有电力用于生产经营,急需使用农业用电。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电话,反映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其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经2021年8月10日催办被申请人,至今未回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致电告知申请人需填写《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和完善相关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被申请人农业农村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分别于2021年10月25日和2021年10月27日在该报装证明上出具意见和盖章,但在镇意见一栏未出具任何意见和负责人签名。另查明,根据报装电表工作指引,用户办理用电申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物业权属证明。对于无法提供物业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经镇街及以上政府审核认定的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限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快递运单详情、农用电申请书、12345热线工单、通话记录、《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低压居民新装、增(减)容用电报装指引》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其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穗工信〔2019〕2号)第二点第(一)第1点规定:“电力客户办理用电申请时,只需要提供用电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或政府立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镇街及以上政府出具的可供电证明等文件”,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电力客户办理用电申请时出具可供电证明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对于被申请人出具的《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意见,没有相关的工作期限规定,因此应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60日内出具《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意见。即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农用电申请书》,最迟应在2021年9月29日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意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12345市长热线电话催办后,于2021年8月28日致电告知申请人需填写《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和完善相关申请材料。至2021年10月29日,仍未完全出具《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意见,即在镇意见一栏未出具任何意见和负责人签名,应视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意见,系被申请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用电的有关用途、及地块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等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为申请人向供电部门报装用电提供证明依据,并非行政许可,不应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农用电申请书》,未在60日内作出处理,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从化区用户用电业扩报装证明》出具证明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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