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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1〕7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3 11:16

  申 请 人:胡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221691214281号),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2.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221691214281号)。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不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晚上向申请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221691214281号),决定对申请人因自行车逆向的行为处以顶格罚款50元。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了解当时路面的状况(太平镇地铁B出口与软件大学正门之间的距离路段情况,约50米),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瑕疵,且处罚过重,依法应予以纠正。

  二、申请人无主观违法故意

  一是申请人一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是当时无路灯照明,天色已暗,行人道路路口狭窄,路上有摆摊和乱停车现象,再加上行人通过,致使申请人无法驾驶自行车通行。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021年06月29日19时26分许,申请人驾驶二轮自行车途经105国道下行2511公里323米处时,实施了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2004)。

  以上事实有民警执法记录设备采集的视音频记录证据。

  二、法律适用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执法人员根据勤务安排在105国道福从路路口开展路面执法,整治交通乱象。开发区派出所交通民警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情况表明,该路段路灯未正常开启照明,但广州华软学院西门门口的人行道较宽敞,且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摆摊、乱停车等严重堵塞人行道导致无法通行的情况。期间,申请人驾驶一辆二轮自行车沿105国道从地铁太平站B出口方向往广州软件学院正门方向(由北往南)逆向骑行,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逆向行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罚款为绝对确定数额,现场民警不具有裁量空间,且申请人并非像其所称一样一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其2020年12月12日21时32分在105国道下行2511公里226米处因非机动逆向行驶受过行政处罚。执法记录设备显示,现场执勤民警在处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对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代码2004)处以人民币50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1年06月29日19时26分许,申请人驾驶自行车途经105国道下行2511公里323米处时,因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221691214281号),告知申请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元。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221691214281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22169121428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申请人驾驶自行车在非机动车车道逆向行驶,已构成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亦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隐患,被申请人对其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符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府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当场作出处罚,且在作出处罚时已告知了其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故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其没有主观违法故意,一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涉案路段没有路灯照明,路口狭窄,存在摆摊和乱停车现象,致其不能驾驶自行车通行的理由,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以此作为其违法行为合理的抗辩,本府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22169121428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22169121428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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