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到违法食品,于2021年4月15日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称其到广州市从化某梅好蔬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梅合作社”)注册地现场检查,由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未发现有案涉“生态冰糖梅汁”及其生产材料。基于此理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错误。申请人所购买的“生态冰糖梅汁”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系某梅合作社,销售方亦明确告知申请人案涉“生态冰糖梅汁”的生产企业系某梅合作社。被申请人到现场调查未发现案涉产品及有关生产材料,并不能证明某梅合作社未生产过案涉“生态冰糖梅汁”。被申请人亦未向某梅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案涉“生态冰糖梅汁”是否其生产。某梅合作社亦未有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案涉“生态冰糖梅汁”非其生产。
综上,被申请人以现场未发现有案涉“生态冰糖梅汁”及其生产材料为由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不当,请复议机关纠正其错误,支持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热线系统投诉工单。申请人称其在微信小程序有赞精选购买由珠海市绿手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生态冰糖梅汁”。该“生态冰糖梅汁”由某梅合作社生产。申请人认为该合作社存在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调解并给予奖励,同时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某梅好合作社制定召回计划和公告及依法赔偿。
(一)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并进行调解
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热线系统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因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5月8日、5月14日、5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均未接听,无法联系申请人,且某梅合作社明确拒绝就投诉事项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决定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热线系统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来到某梅合作社的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村*社*号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某梅合作社存在生产“生态冰糖梅汁”的行为,也没有发现用于“生态冰糖梅汁”生产的青梅、瓶子和相关标签。2021年4月20日,某梅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易某依法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经查实,2018年,某梅合作社与珠海市绿手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制作的“生态冰糖梅汁”卖给珠海市绿手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未能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某梅合作社已停止与珠海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由于未发现某梅合作社有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作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5月8日、5月14日、5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均未接听。由于无法联系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通过全国12315热线系统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对某梅合作社涉嫌无证生产行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对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不产生实际损害,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于某梅合作社的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已通过全国12315热线系统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知情权没有受到侵害。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某梅合作社涉嫌无证生产行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核查和调解的职责,对申请人履行了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恳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绿手指有机农园购买某梅合作社生产的生态冰糖梅汁2194元。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在广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投诉单(编号:1440117002021041594981762),投诉称申请人在微信小程序有赞精选购买由珠海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生态冰糖梅汁”。该“生态冰糖梅汁”由广州市从化某梅好蔬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梅合作社”)生产。申请人认为该合作社存在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调解并给予奖励,同时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某梅合作社制定召回计划和公告及依法赔偿。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6日前往某梅合作社的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村*社*号现场检查,未发现某梅合作社生产“生态冰糖梅汁”,也未发现用于制作“生态冰糖梅汁”的青梅、瓶子和相关标签。某梅合作社营业执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农业。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对某梅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易某进行询问调查。据易某反映,2018年前,某梅合作社制作和销售过“生态冰糖梅汁”,但由于无法申办生产许可证,便不再制作“生态冰糖梅汁”,因此也停止与珠海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5月8日、5月14日、5月18日致电申请人,欲告知对投诉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申请人均未接听电话。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交易订单详情、投诉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询问调查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某梅合作社无证生产“生态冰糖梅汁”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1年4月16日前往某梅合作社现场检查,并于2021年4月20日对某梅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易某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某梅合作社存在生产“生态冰糖梅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核查的职责,鉴于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某梅合作社生产“生态冰糖梅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并予以反馈,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梅合作社无证生产“生态冰糖梅汁”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梅合作社无证生产“生态冰糖梅汁”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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