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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1〕63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3 11:03

  申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给被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形式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1年6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3月1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编号:XA1788146****)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给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流沙包”不符合规定,挂号信于同年3月5日送达被申请人。截至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于同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被投诉行为处理的职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3月26日之前将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2021年3月26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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