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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1〕4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3 09:45

  申 请 人:邓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A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A号);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从林罚责通字〔2018〕陈第5-A号)。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以弄虚作假的信息材料说申请人龟场是林地,完全歪曲事实,严重侵犯了一个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滥用职权用各种手段打压我龟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现将事实和理由说明:

  龟场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规自局”)的一审案件“(2019)粤7101行初4123号”中提及,规自局在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土地利用现状为有林地61.5平方米,果园2446.7平方米,坑塘水面67.7平方米。林地部分只是占用61.5平方米,而这正是申请人龟场原有的村中道路。法院审查此案件时候,规自局已充分证明申请人龟场是果园农业设施用地。

  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以强行的手段和罚款为由,多次干扰和打压,造成申请人龟场无法经营和生产。申请人龟场与被申请人终审已判决,申请人龟场胜诉。但被申请人反反复复的以各种不同的理由干扰和罚款,这种行为完全是不负责任、不担当、不作为,这种庸人的政治生态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让政策空转,失信于民。恳求通过此平台可以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答复,为申请人龟场争取应得的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申请人辩解其占用的土地是果园农业设施用地,并非生态公益林地与事实不符。

  2018年6月20日,经巡查发现,位于吕田镇某村有一养龟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养龟场位于吕田镇某村“**仔”山场,在未办理过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占用林地进行修建房屋、铁棚、蓄水过滤池及硬底化道路等,违法占用林地面积达约2155平方米,林地权属为某村某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经被申请人调取林地档案《小班档案主要因子表》显示,所涉案林地属国家一级保护林地。2018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委托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吕田镇某村“**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仔”山场占用林地修建房屋、铁棚、蓄水过滤池,占用林地现场面积共计215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为国家一级。2020年10月,被申请人委托广州**林业有限公司对前述调查的占用林地现场范围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涉案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对比判读。广州**林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报告显示: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为2155.81平方米,其中1715.81平方米已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面积范围内,另外占用林地面积440平方米没有包含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处罚的面积范围内,该面积范围内搭建有铁棚、混凝土路面等。

  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分别对某村委副主任潘剑锋、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社长潘国桃、副社长潘卫合关于养龟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进行调查询问。上述三名证人均证实,“**仔”山场发包前只有果园、鱼塘、瓦房,2010年补签发包合同,申请人承包建设后用来做养龟场,2010年下半年瓦房被拆除,修建新房子、搭棚屋、硬底化路面。另外根据原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及附件卫星影像图反映,从2011年起涉案山场违法占用林地持续存在。

  根据某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林权证》证实,某经济社所有的“**仔”山场属于林地性质,某经济合作社于2010年7月与申请人、邓**签订该合同,将上述林地其中面积为20亩的部分山场承包给申请人、邓**两人50年经营使用,每年租金均是由申请人负责支付。根据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事登记档案等资料显示,在“**仔”山场搞养龟生产经营业主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系申请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经营场所位于吕田镇某村“**仔”。 2017年5月,申请人将该公司注销,并在原地以其儿子邓彪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广州市从化吕田怡绿湖龟养殖场,实际由申请人继续经营和管理。

  综合上述调查, 被申请人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至2011年期间,申请人所经营的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从化区吕田镇某村“**仔”山场搭建有铁棚、混凝土路面等,擅自改变林地现场面积2155.81平方米,剔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面积范围内的1715.81平方米,本案核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理的面积440平方米。涉案山场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为国家一级,且占用林地行为一直存续至今。申请人于2017年5月将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但申请人作为该公司注销登记前的法定代表人,也为实际租赁者以及山场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其应为上述擅自改变林地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辩解其占用的山场土地是果园农业设施用地,无须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该辩解是错误的,与涉案占用山场为林地性质之客观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即“园地”已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林地属农用地的细化分类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上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综合本案,2010年至2011年期间,申请人成立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在涉案林地进行养殖生产经营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从化区吕田镇某村“**仔”国家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地违法修建铁棚、混凝土路面等,改变林地现场面积共2155.81平方米,其中1715.81平方米已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面积范围内,本案核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理的面积440平方米。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六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罚。被申请人依法开展对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勘踏、检查笔录》;委托第三方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调查鉴定;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调取申请人开设的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事登记档案资料、涉案林地《林权证》等调查工作。查明案件事实后,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申请听证等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A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之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10年7月6日,申请人、邓**(乙方)与某合作社(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发包给乙方土地土名“**仔”,总面积20亩(果园地19亩、水泽地1亩),主要用于水产养殖业,土地承包期限50年,自2010年6月1日至2060年5月31日。

  2018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接通知位于吕田镇某村有一养龟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养龟场位于吕田镇某村“**仔”山场,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进行修建房屋、铁棚、蓄水过滤池及硬底化道路等,占用林地面积达2155平方米,属于某合作社集体所有林地权。经被申请人调取林地档案《小班档案主要因子表》显示,所涉林地属国家一级保护林地。

  2018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委托从化区林地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涉案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调查,从化区林地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现场调查报告显示,调查结论涉案山场占用林地现场面积共计2155平方米,其中修建了石金钱繁殖池和蓄水过滤池面积1104平方米、修建了陆地龟繁殖池和水泥路面积309平方米、修建了房屋和铁棚面积742平方米,所在小班的森林类别均为生态公益林,区划林种均为水源涵养林,事权保护等级均为国家一级。

  2018年8月14日,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从国土规划函〔2018〕2142号复函,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山场2007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7年卫星影像图,根据卫星影像图显示,从2011年起涉案山场占用林地持续存在。

  2019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2195号行政判决和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0月,被申请人委托广州**林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涉案地块占用林地现场范围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涉案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对比判读。广州**林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报告显示: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为2155.81平方米,其中1715.81平方米已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面积范围内,另外占用林地面积440平方米没有包含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的面积范围内,该面积范围内搭建有铁棚、混凝土路面等。

  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从林罚权告字〔2018〕陈第5-A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从林罚听权告字〔2018〕陈第5-A号),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

  2021年3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

  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

  2021年4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A号),主要内容为:经依法查明,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从化区吕田镇某村“**仔”山场钩挖林地建设养殖场。经广州市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测量计得占用林地面积2155平方米(3.23亩)。因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已于2017年5月注销,邓某你作为该公司注销登记前的法定代表人,也为实际租赁者以及山场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应为上述擅自改变林地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你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虽于2019年3月4日被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穗规划资源从资(2019)17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但2020年10月经我局聘请广州**林地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涉案地块占用林地现场范围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涉案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对比判读,根据广州**林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9日出具的《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某村**仔山场林业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仍有440平方米林地没有包含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面积范围内,鉴于此,本案核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理的面积为44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处以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从林罚责通字〔2018〕陈第5-A号),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申请人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两份文书。

  另查明:2010年11月,申请人注册广州某龟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申请人邓某;2017年5月2日,万绿公司注销工商登记;2017年9月8日,邓彪注册登记广州市从化吕田怡绿湖龟养殖场。

  2019年3月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穗规划资源从资(2019)17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勘验、检查笔录》、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某村“**仔”山场占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协助提供卫星照片的函》的复函、询问笔录(潘剑锋、潘国桃、潘卫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7101行初2195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71行终97号〕、广州**林业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某村**仔山场林业调查报告》、《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林地通知书》、邮件交寄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规划资源从资(2019)17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A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林业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权。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工作。万绿公司在涉案山场经营龟养殖业,从2010年起,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进行修建房屋铁棚、蓄水过滤池及硬底化道路等,占用林地面积达2155平方米,所涉林地属国家一级保护林地,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申请人应予以行政处罚。因万绿公司已于2017年5月注销,申请人为涉案山场的实际承包者、经营者及控制人,其应为上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鉴于申请人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已于2019年3月4日被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穗规划资源从资(2019)17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被申请人委托广州**林地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涉案地块占用林地现场范围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涉案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对比判读,剔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面积,申请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还有440平方米没有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出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提出涉案土地是果园农业设施用地,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即林地属农用地的细化分类地,涉案山场已登记为林地,且经调查涉案林地现场林分状况因子显示涉案山场所在小班森林类别均为生态公益林,事权保护等级均为国家一级,对于林地的管理及使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涉案山场属于果园农业设施用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A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从林罚责通字〔2018〕陈第5-A号),是程序性文书,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林罚决字〔2018〕陈第5-A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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