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某村某队近申请人的(南)两间泥砖屋约30平方米违法建设不履行职责,于2020年10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鳌头镇某村某队近申请人的(南)两间泥砖屋约30平方米予以拆除;2.近申请人集体土地使用证西边烟囱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予以拆除。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房屋是在1987年建好,87平方米,1988年开腐竹加工厂,扩大业务往南扩建猪舍36平方米。二、申请人宅基地证:从集建(1992)字第0122080600359号,往南现还有原基础,西边(潘某华)报建表,现梁某妹居住。潘某芳二大护体石壁前后成一直线,有图片为证。三、申请人在1993年因工作离开从化鳌头镇某村,旧屋年久失修,已在2012年上半年,猪舍的瓦面倒塌,但梁某妹趁机侵占公共道路及本人猪舍宅基地建房,并未取得合法手续,导致与其矛盾无法解决,影响申请人居住。经反映,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情况,望相关部门领导给予帮助,望领导尽快解决。
被申请人称:按照国土部门提供的2008年卫星图,涉案的两间泥砖房于2008年前已经建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到某村委了解情况,涉案的两间泥砖房建于2003年。因为涉案房屋建于2008年前,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此不属于违建。
本府查明:2020年8月5日,申请人收到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鳌头中队的《穗12345转字第0820070816505275601号工单办理回复群众意见书》称,申请人投诉的事项不属实。申请人投诉的从化区鳌头镇某村某队某村委办事处后面约3至5米的现场,现有7间瓦房。经国土部门提供资料显示,该房屋在2007年前已建成,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违法建设。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申请人投诉的建筑物建设于2003年10月,部分与申请人的宅基地相邻。
以上事实,有《穗12345转字第0820070816505275601号工单办理回复群众意见书》、从集建(1992)字第01220806003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职责。
根据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涉案建筑物应适用上述规定界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以及需要拆除还是罚款,但被申请人仅以涉案建筑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为由,将其定性为不属于违法建设,适用依据错误。
申请人第二项请求,并未有证据证明已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本府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违法建设应予重新界定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投诉位于从化区鳌头镇某村委办事处后面近申请人宅基地的两间泥砖屋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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