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穗)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20】第22202007210045号),于2020年7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穗)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20】第22202007210045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核准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及材料,申请材料已按照法定要求准备齐全,被申请人应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股权归属作为主要依据对公司登记的内容进行修改,但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定理由情况下不予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及材料,以补充材料的方式违法增加申请人的义务,阻碍申请人提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因此,被申请人应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变更申请予以核准,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提交如下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2012年11月26日签订)、吴某、黎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受理申请人变更登记职责。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1号)的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下问题:一是提交材料不齐全,缺少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提交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是2012年11月26日签订,是申请人2012年12月27日到被申请人办理另一宗变更股东登记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该次申请变更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二是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参加会议的股东只有吴裕宾,持有30%公司股权,代表30%表决权,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被申请人当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确认无法补齐补正相关材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被申请人遂于7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
二、对申请人有关复议请求的意见。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核准其公司变更登记,被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受理并核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无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府查明: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吴裕宾和黎婉娴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向被申请人申请把原股东张某持股比例70%改为吴某持股比例50%、吴某持股比例50%。其中股东会决议由黎某、吴某和吴某签名,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签署日期是2012年11月16日。收到上述材料后,被申请人同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称其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人补交:1. 股东会决议(写明股权转让变更内容、新旧股东需亲笔签署);2. 股权转让合同;3. 公司章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交需补正的资料。202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一、提交材料不齐全,未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不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1号)的要求。二、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不符合法定形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收到被申请人的通知后,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穗)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20】第22202007210045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和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办理申请人公司变更登记的职责。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的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且无法补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规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穗)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20】第22202007210045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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