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钟某、黎某(女)、黎顺(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
第 三 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于2019年7月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
申请人称:一、三名申请人属于某村经济联社成员,应当享有同等待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是户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三名申请人自出生就入户某村经济联社,户籍未发生迁出、迁入、变更的情形,三名申请人因出生而自然取得某村经济联社成员资格。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据此,申请人钟某不因结婚,申请人黎某(女)和黎某(子)不因是外嫁女子女而丧失某村经济联社成员资格同等待遇。被申请人仅仅以三名申请人不在某村居住生活为由,就武断认为三名申请人不具有某村经济联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三名申请人决定在何处居住,是为了生活便利,并不能以此作为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江埔街道办事处应当确认三名申请人是某村经济联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责令某村经济联社向三名申请人支付分红。
二、《某村村规民约》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被申请人遗漏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某村村规民约》中关于女青年外嫁后停止经济社分红的规定,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某村村规民约》中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被申请人具有责令某村改正的职责。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指出和责令某村改正,遗漏了三名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三、该复议申请未过复议期限。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寄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因此,申请人未过60日的复议期限。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处理各项请求有权作出处理。
依据《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九)款“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之规定,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民委员会在被申请人的辖区范围内,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村民资格、享有村民待遇等各项请求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空挂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分别向申请人的邻居谢某、钟某、钟某、钟某、钟某、钟某的《调查笔录》可知,申请人钟某从2013年8月结婚后,就不在某村生活居住,只是偶尔回来探亲。申请人没有以某村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其经济收入与某村的土地无关。
根据某村民委员会和某经济社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的《证明》可知,某村某经济社于1981年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一直没有进行土地调整。申请人钟某于1984年3月20日出生,并没有承包某村的责任田,不享有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钟某自2013年8月出嫁后,实际居住及生产生活均不在某村某经济社,所以认定申请人三人属空挂户。以上证明内容有村民代表戚某、钟某、周某、杜某等多名村民代表签名确认。
由以上两点可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空挂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某村村民资格,不享有某村村民待遇是正确的。
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定某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必须判定该自然人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是否以该农村的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本村居住;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着稳定的成员关系。经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证实申请人钟某等三人的户籍登记地虽然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某队,但从2013年8月钟某出嫁从化区街口街团星村后,申请人钟某等三人就一直不在某村居住,不在某村生活。申请人钟某等三人没有从事某村的农业生产,也没有以某村农业生产作为自己主要的生活来源,所以申请人三人与某村民委员会无稳定的成员关系,属农村中的空挂户、寄挂户,故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某村村民资格,不享有某村村民待遇是正确的。
四、被申请人驳回复议申请人其他的请求事项是正确的。
申请人请求某村村民委员会发放该村2013年至2019年经济社分红及要求废止某村村民委员会部分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前提条件是她们具备某村村民资格,享有某村村民待遇,现被申请人已查明申请人三人不具备某村村民资格,不享有某村村民待遇,故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上述的请求事项是正确的。
五、本案已过行政复议时效,复议机关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处理村民待遇诉求书》确认的地址为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某队45号,2019年12月9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李某、邝某与某村村干部钟某、李某等人来到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某队*号,将《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送达给申请人。当时由于申请人不在,于是就将《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交给申请人钟某的母亲邝某,告知邝某将该决定书转交给钟某等三人,邝某答应,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收到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受送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的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故申请人应在2020年2月8日前提出行政复议,但申请人在2020年7月29日对该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已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且复议申请人超过60日的复议期限,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2019年9月3日,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19〕32号)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钟某等三名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确认其村民资格和享受村民待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此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申请人邻居谢某等多名邻居进行调查,邻居表示,申请人钟某自2013年8月出嫁后并非长期居住在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某队*号。 被申请人还搜集到《某村一事一议会议纪要》,为第三人于2019年7月30日对该村外嫁女分红问题进行表决,反对外嫁女享受经济社分红及村委会待遇。此外,第三人出具证明称申请人实际居住及生产生活均不在本经济集体内,也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且未履行村民义务。2019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确认三名申请人不具有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村民资格,不享有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的村民待遇;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此决定书于2019年12月9日,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送达至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某队*号,由申请人钟某母亲邝某签收。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钟某丈夫黎某向复议机构从化区司法局反映,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同时提供了邮寄地址(从化区青云路299号)和联系电话。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按上述地址通过EMS邮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三名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三名申请人均出生入户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某队45号,户主钟柱洲,未有迁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19〕32号)、调查笔录、某村一事一议会议纪要、关于某村某队钟某等3人诉求事项的证明、送达回执、从化区江埔街关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广州市政府令〔2006〕2号)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街道办事处对辖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被申请人作为从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有权对申请人与其所在村及经济社之间因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中,三名申请人出生后入户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某队*号,户口一直保留在该集体处未迁出。被申请人调查搜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钟某自2013年8月出嫁后,实际居住及生产生活均不在某村某经济社,但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是外嫁女以及外嫁女所生子女为由认定三名申请人不具有第三人村民资格,不享有第三人村民待遇,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从被申请人调查材料可见,三名申请人并未实际居住在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某队45号,申请人钟某母亲邝某不应当然视为申请人同住成年家属。结合,申请人钟某的委托代理人丈夫黎某向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反映未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对申请人不利等情况,本府认为,申请人知道《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的时间应为2020年7月16日,而非2019年1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重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2019〕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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