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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0〕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0-14 09:01

  申 请 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其《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未作出调处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0年7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认土名为“某罗”的自留山使用权归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李某田夫妻系从化区鳌头镇某村某队的社员,1984年4月30日,从化县人民政府为李某田一户颁发了(从府棋字第379号)《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将山名为“某罗”,面积约2.20亩,东至“塘边”,南至“  强”,西至“岑顶”,北至“  垣”的荒山划给李某田一户做自留山使用经营。2007年2月4日,李某田因病去世。2019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申请办理涉案自留山的不动产登记事宜,但被从化区鳌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及从化区鳌头镇某村某队阻拦,其将涉案自留山给他人使用,使申请人不能使用涉案自留山,侵害了申请人使用涉案自留山的合法权益。

  后申请人特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向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调处申请,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将申请材料交给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代为转交,但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对此进行处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的规定,现申请人申请行政调处已经超过6个月,但被申请人对此事毫无跟进,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确认山名为“某罗”的自留山的使用权归申请人。望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此事,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未向本府提交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申请人是李某田(已故)妻子,系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某村某队的社员。申请人持有《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棋字第379号),该证记载:山名为“某罗”,面积约2.20亩,四至范围是东至塘边,南至  强,西至领顶,北至  垣。2019年11月,申请人在办理涉案自留山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被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某村民委员会阻止,认为涉案自留山应交给其他人使用。就此,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递交至被申请人所设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确认山名为“某罗”的自留山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但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止,仍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文书,也不知道被申请人是否已开展相关调处工作。

  以上事实,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棋字第379号)等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以及第二十四条“……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与村集体之间林地使用权纠纷受理和调处并作出决定的职权。

  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调处机构收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专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人民政府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印章,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文书并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文书。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向本府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已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未作出调处的情形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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