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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3 09:09

  申 请 人: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收到其申请要求确认本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申请书后超过4个月未有处理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确认社员资格、责令支付相关补偿款的行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母亲程某某姊妹二人,妹妹已经出嫁。程某某于2002年招赘结婚并育有一子程某斌,2006年二人离婚。2013年又以男方入赘的方式与吕田镇某村巢某组建家庭,


  私人原因,程某某和巢某未办理结婚证,2013年9月5日育有一女巢某心(出生证登记的名字为巢某心,2018年已改为程某);申请人刚及周岁,程某某和巢某分开,申请人一直与程某某共同生活。依国家政策,某经济合作社的生态林享有国家补贴,申请人作为本经济社成员按人头每人每年1000元;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承包经营款自2017年分发,每人每年1000元。从2017年开始,某村某社社长以申请人程某当时名字为巢某心、非姓程为由停止向申请人程某发放生态林补偿款与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经营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申请人认为,某经济合作社的行为明显违反以上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确认申请人的社员资格,并责令某经济合作社补发生态林补偿款3000元及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经营款2000元。距提交《申请书》之日已有4个月,申请人多次敦促被申请人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故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2019年1月15日吕田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作出《关于某村程某明要求其孙女程某(未成年人)享受该村的福利信访事项的告知书》,该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其本不属程氏家庭,不可参与某社生态林补偿的分配,并明确告知了“如若对上述处理回复有异议,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告知书送达后,程某没有提起诉讼。《告知书》答复:经驻村工作组与村委核查,程某原名为巢某心,本不属程氏家族,按照该社所订立的分配方案,不可参与某社生态林补偿的分配。经核实,巢某心于2018年初改名为程某,户籍于2017年11月22日迁至从化区吕田镇某村某队2号101房,某村某社于2018年11月8日召开社委会议,经社委会议研究,考虑到本社的经费与外出人员较多等问题,是否给予程某参与本社分红一事将在下次的生态林补偿款分配会议中进行表决。

  二、吕田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自2018年10月24日受理此信访事项以来,积极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关于某村程某明要求其孙女程某(未成年人)享受该村的福利信访事项的告知书》。在镇政府驻村组跟进督促下,2019年6月21日,在某村委会议室召开关于表决程某参加某社生态林补偿款分配的会议,表决结果为:19票反对,6票赞成,1票弃权,根据表决结果定为不同意程某参加某社生态林补偿款分配,村干部廖某、程某列席此次会议。2020年4月10日,党政办再次组织某村驻村组(镇来穗中心)、司法所、某经济社社长及某村委干部到某村委会议室进行座谈,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三、2019年12月13日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事实来要求享受某村的福利,被申请人认为,同样的事情,吕田镇政府之前已有答复且已告知其救济的途径,但程某收到《告知书》后没有提起诉讼。反而过了不够一年,又向被申请人提出同样的诉求要求处理,被申请人之前已进行了处理,程某的请求被申请人不再处理。

  本府查明:2019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下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就申请人外公程某明的信访问题作出《关于某村程某明要求其孙女程某(未成年人)享受该村的福利信访事项的告知书》,以信访答复形式告知其申请人本不属程氏家庭,不可参与某社生态林补偿的分配。

  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确认申请人的社员资格,并责令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支付2017—2019年生态林补偿款3000元及2017年、2018年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经营款2000元。收到申请书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另查,2019年6月21日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召开关于表决程某参加某社生态林补偿款分配的会议,表决结果为:19票反对,6票赞成,1票弃权,根据表决结果定为不同意程某参加某社生态林补偿款分配。      

  以上事实,有《关于某村程德明要求其孙女程某(未成年人)享受该村的福利信访事项的告知书》、《关于表决程某参加某社生态林补偿款分配的会议记录》、《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对申请人与其所在村及经济社之间因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未予处理,并以曾作出《有关于某村程德明要求其孙女程某(未成年人)享受该村的福利信访事项的告知书》且申请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不予处理,理由不能成立,信访答复不能代替行政处理,且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请求与提出行政处理的《申请书》的请求不完全一致,不属于重复处理。因此,被申请人的情形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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