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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3 09:08

  申 请 人:从化市某自来水厂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广州市从化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从水征决字〔2020〕1号),于2020年4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广州市从化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从水征决字〔2020〕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转供水,并按从发改函(2014)328号文执行收费。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销售水2985099立方米(有转供水发票为计算依据,因是转供水,水资源费由从化区自来水公司负责缴纳。此外,申请人于2007年接管从化改水重点工程“龙西”改水八条行政村供水,2014年8月,水厂接市(区)镇要求实施转供水后,利用农村原有改水工程制水系统为偏远农村在用水高峰时继续为村民补充供水,供水量自2015年始至2018年末,共用水664100立方米。

  根据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文第二大点中的第一小点规定,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现行0.12元/立方米调减至0.02元/立方米,对此申请人理解文件与被申请人有不同,申请人上报给被申请人统计的是剔除转供水2985099立方米后“龙西”八条自然村的用水量664100立方米。被申请人应按省发改委有关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每立方米0.12元调减到0.02元收取才符合文件要求。因此,申请人向复议机关请求:撤销《广州市从化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从水征决字〔2020〕1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广州市人化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从水征决字〔2020〕1号)的收费依据如下: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元/m3”。2016年6月4日下发的《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粤水资源函〔2016〕1104号)第二条的规定:“主要向城市(含县城)用户供水,同时向乡村(含城中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其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0.20元征收;主要向农村用户即农民供水,同时向非农村用户和工业企业等供水的供水工程,其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0.02元征收”。

  经核实,申请人供水范围是在村庄和城市,但其收水费群体都是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来收取,无法确定其供水对象是农民还是居民,更没法证明其是主要向农村用户农民供水,因此不符合上述调减条件。

  本府查明: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告知书》和《取水量明细表》,告知申请人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取用地表水的总量、缴纳水资源费的标准以及欠缴水资源费的总额248832元,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020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从化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从水征决字〔2020〕1号),决定如下:“经核实,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用地表水总量为966766.67立方米,根据《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12元/m3”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为人民币11601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用地表水总量为64100立方米,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元/m3”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为人民币132820元。上述两项合计,本机关决定向你司征收水资源费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捌佰叁拾贰元(248,832元)。”该决定书于2020年3月20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对此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2007年鳌头镇龙潭“龙西”工程供水管网接入龙潭市政供水网,由申请人统一供水。解决龙潭镇八条行政村(即大岭村、帝田村、松园村、龙潭村、西山村、横江村、乌石村、上西村)的村民饮用水问题。2014年8月25日,原从化市发展和改革局复函同意申请人按从化市自来水公司城区价格即居民生活用水为1.00元/m3执行。申请人一直按此标准收取水费至今。

  以上事实,有水资源费缴纳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取水量明细表、关于鳌头镇“龙西”八条行政村改水接水情况报告、关于从化市龙潭自来水厂实施转供水后有关自来水价格问题的复函(从发改函〔2014〕328号)、2019年12月通知(查询)单、广州市从化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从水征决字〔2020〕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被申请人缴纳水资源费。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用水总量和收费标准均无异议,本府予以确认。双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用水总量无争议,本府予以确认。申请人认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收费标准应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第二点第(一)项中“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现行0.12元/m3调减至0.02元/m3”的标准,应按0.02元/m3收取。但申请人一直按城镇居民用水标准向供水对象收取水费,不能区别其供水对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因此,被申请人按一般标准0.2元/m3收取水资源费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广州市从化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从水征决字〔2020〕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广州市从化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从水征决字〔2020〕1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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