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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3 09:07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李某诉求处理意见书》(从鳌信复〔2020〕11号),于2020年4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申请人家庭2017年10、11月、2018年6—9月期间符合低保救助条件,补发低保金。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户主),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某镇某村某队60号,身份证号:**,今年82岁,在2012年患有肠癌,至今体弱多病,现在住危破房。妻子唐某(身份证号:**),今年77岁,眼矇、耳聋,体弱。儿子李某(身份证号:**,残


  证号**),患有重度二级精神病,至今38年了,经常伤害家人,打破自己的头部,伤口有十五公分以上,曾打伤妻子致妻子重伤入院(某医院),有记录,还曾多次打伤过其他人。但他曾经有见义勇为的行为,1982年在某水库救生一个落水者,有4至5个证人可以作证,从化公安督察也查过是事实。女儿李某(身份证号:**),今年49岁,体弱多病,文盲,无法找到工作,无田、无地、无房。女婿黄某(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某镇某路23号),患有精神病,长期不能工作,无田地,有某派出所值班民警录音核实(确认是精神病),不知道精神病医生评多少级,有综治办人员到家了解过情况。外孙女黄某(身份证号:**)正在广州读大学(某大学大三),从小在我家养大的,有老师证实,有本地人证实,是特困学生。李某和黄某是夫妻关系,无法支付女儿读大学的费用。李某、唐某、李某、李某、黄某5个人是同一个户口的,女婿黄某是另一个户口的。2017年民政部门欠申请人6人10月、11月2个月低保金,大约10800元。咨询镇民政办,说叫申请人二子李某帮被监护人李某填表,填写有收入,同时要求李某、黄某去人社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证明。经投诉人社局,给申请人电话回复,说是没有这种证明出的。李某是精神病人,但没到60岁,要求填写有收入。经投诉广州市民政局,救济科给申请人电话说:“谁讲的?”。2018年又撤销李某、黄某、黄某3个人6月、7月、8月、9月低保金,共约10800元。镇民政和某村的理由是:调查到申请人儿女和外孙女黄某不是与申请人儿子李某同住,就不是一家人,经镇民政和某村共10个人评议决定,撤销3个人黄某、李某、黄某6月、7月、8月、9月低保金。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部门尽快补办手续还我低保金,供养家庭中二级重度的精神病人、老人、正在读大学的特困学生。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了从鳌信复〔2020〕11号《关于李某诉求的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认为鳌头镇人民政府拒绝补发低保金的理由不合理也不合法,特申请复议。恳请复议机关调查后,撤销从鳌信复〔2020〕11号《关于李演彬诉求的处理意见书》并重新核定申请人家庭符合低保救助条件,补发申请人六人的低保金共21600元。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家庭2017年10月、11月”低保金问题。

  申请人家庭2017年10月、11月停发低保金原因是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材料,补充完整后才能续保。按照政策,待遇发放从认定之日开始计算,没有相关补发依据。被申请人也没有补发低保费的职权。具体情况如下: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9月为家庭成员六人重新申请低保续期,当时户籍内人员有五人:李某(父、申请人)、唐某(母)、李某(李某儿子、精神二级残疾)、李某(李某女儿)、黄某(李某女儿),户籍外人员一人:黄某(李某丈夫)。当时申请人家庭低保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17年9月1日提前通知村委民政员为该家庭做年审续期。审核中发现,申请人续保材料对所有家庭成员均作无经济收入情况申报。镇业务部门结合入户调查了解情况,认为李某(1971年生)、黄某(1964年生)年值中壮年,应按实际补充申报收入。若按无劳动能力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报,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因只需“补充填报”不属“不予受理”,工作人员当面对申请人家庭作出了说明2017年10月、11月,申请人家庭一直没补充资料。直至12月初,该家庭完善相关资料后,被申请人马上为其重新申请低保,于2017年12月恢复低保待遇。期间及之后,申请人家庭多次致电“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热线工单穗12345转字第2018011104075181号、穗12345转字第2018011601026939号、穗12345转字第2018021405021339号等),就低保金问题进行申诉。对此,被申请人均作出具体的书面答复,上述工单内容能反映出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须补充材料才能继续申报的事实。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中,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另外,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从认定之日当月开始计算,对“申请人家庭2017年10月、11月”低保金不存在补充发放的政策依据。

  关于“申请人家庭2018年6月、7月、8月、9月”低保金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此处存在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情况。2018年6月,被申请人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对申请人家庭六人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经过无记名民主评议、进村入户调查等程序,区民政局认为李某及其丈夫、女儿与李某家庭共同生活事实不清,并发出通知书,认定“李某、黄某、黄某非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符合共同申请条件”。告知“如李某、黄某、黄某存在生活困难,可根据实际生活情况,以共同生活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为李某、唐某、李某三人续保。2018年7月李某对区民政局作出的上述认定提出行政复议,于2018年8月20日撤销申请。2018年9月李某家庭三人申请低保,从2018年10月至今领取低保待遇。因此,对2018年6月、7月、8月、9月李某家庭三人申请低保金相关问题,复议申请主体应为李某家庭成员,对区民政局作出的认定及审批结果,复议被申请人应为区民政局。

  本府查明:申请人李某一家按户籍登记共5名家庭成员,分别是申请人、申请人妻子唐某、申请人长子李某(精神二级残疾)、申请人二女儿李某(李某女儿)、申请人外孙女黄某;此外,还有户籍外人员一人,黄某(申请人女婿,李某丈夫)。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一家最低生活保障到期,需续期。被申请人称,为申请人做年审续期时发现其填报未符合规定,需补充填报,直至2017年12月申请人完善相关资料后,被申请人重新为其申请,恢复申请人家庭低保待遇。2018年1月至3月期间,申请人已多次就2017年10月、11月补发其低保待遇问题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要求补发其2017年10月和11月低保金。被申请人也多次答复申请人,按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中,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且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从认定之日当月开始计算,不存在补发的依据。

  2018年6月13日,从化区民政局向申请人一家发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通知书》,告知其家庭成员中李某、黄某、黄某三人非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符合共同申请条件。李某、黄某、黄某三人不服该通知书,向广州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于2018年8月20日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后,李某、黄某、黄某一家三口另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于2018年10月开始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至今。

  2020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2017年10月、11月,2018年6—9月低保金被停发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关于李某诉求处理意见书》(从鳌信复〔2020〕11号),收到答复后,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关于李某诉求处理意见书》(从鳌信复〔2020〕11号)、李某户口本、李某残疾人证、申请书、12345工单及办理回复群众意见书、最低生活保障认定通知书、从化区民政局报广州市民政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民政综合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截图等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为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其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时起算为120日。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2017年10月、11月低保金补发的请求,早在2018年1—3月期间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而被申请人也及时对其请求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李某诉求处理意见书》(从鳌信复〔2020〕11号)是对同一诉求的再次答复。因此,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17年10月、11月低保金的部分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申请人主张2018年6—9月低保金补发的请求,因2018年6月从化区民政局已向其发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认定其女儿李某、黄某、黄某一家三口并非申请人的同住人口,因而停发了三人的低保金,当时李某等3人也已向广州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在申请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重复受理。此外,此项请求也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李某诉求处理意见书》(从鳌信复〔2020〕11号),其内容只是对申请人提出请求事项“补发2017年10、11月、2018年6—9月期间低保金”的再次答复,从内容和性质看,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应从申请人收到此信访答复起算。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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