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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3 09:06

  申 请 人: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2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3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承租人徐某未经申请人(即出租人)同意将某路66号1幢104房商铺分租给次承租人张某。商铺现状由两卡铺位组成,中间用塑料板分隔开,里面分设厨房煮吃,从客观生活不可能两间商铺两个厨房。2020年1月24日,疫情期间,申请人向某派出所举报张某聚赌、当晚9点出警


  执法记录仪视频望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及某社区民警王某也有查张某聚赌的执法记录视频。因现场无现金,但都能证实酒铺是张某一人打理独立经营,借用徐某证照使用。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程序合法。2020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处理结果,于2019年2月1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期限。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张某没营业执照经营”属于举报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投诉举报热线向违法行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相关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答复。

  本府查明:2020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张某没营业执照经营。

  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日把答复提交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平台,该告知书于2020年2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如下答复: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YSQ20011700088)。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张某没营业执照经营”属于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根据需要通过拨打12345投诉举报热线向违法行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相关情况。

  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后,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系统截图、挂号信收据及邮件跟踪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举报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2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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