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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3 09:03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588604),于2020年3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588604),给予认定申请人工伤。

  申请人称:2019年8月6日,据气象警报,当日将有9号强台风近距离经过项目地。下午,申请人对工地进行巡查和维护。17时半左右,发现大型宣传板倾斜扭曲,随时有折断损坏的风险。为抢救公司财产,避免牌倒砸人,申请人看到旁边一块大石头,就打算搬大石头压稳宣传底座。由于大石块太重,当用尽全身力气猛地搬起大石块时,石块向下重力过大,致使申请人腰椎盘间纤维环破裂,发生了伤害事故。经过几个月的康复治疗和锻炼,申请人现在只能从事极轻体力劳动。现在提起5公斤以上的重物时腰部就会疼痛。这与进入第三人公司前的身体状况截然不同,这次事故发生前,申请人在第三人的公司抬重物,搬运三十多斤的桶装水都轻松自如。伤害事故发生的三天后,超强9号台风利奇马在浙江登陆,台风中心经过距离申请人受伤地仅几十公里。如果不是申请人拼命搬大石头压稳宣传牌,牌子定会在台风中折断损坏。但是,第三人无事申请人一心抢救财产的行动和精神,却于2020年2月29日(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三天),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无过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法律法规,请求认定申请人收到的伤害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0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588604号),程序合法。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

  2、2019年11月27日第三人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于2019年8月6日17时30分,义务项目安全员申请人刘某前往已停工几天的工地巡查。当巡视到钢筋场地时,发现广告牌倾斜扭曲,重心失稳,随时有倒塌的危险。为了不使广告牌倒塌损坏甚至砸人,就当即搬起广告牌旁边的大石头压稳底座,在用力搬起石头时,突感腰部疼痛。当时以为只是腰肌扭伤,休息几天就能好。经过数天卧床休息,疼痛减轻。适逢9日台风利奇马来袭,为防范台风,8月9日下午申请人前往工地进行防台防汛工作,完成工作后疼痛加重,在休息十余天后疼痛仍未减轻,方意识到严重性,前往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确诊为腰间盘突出。并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工伤延期申请报告、工伤事故报告等申请材料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审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当天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综合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于2020年01月09日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588604号)。该决定书已分别于2020年02月25日邮寄送达当事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58860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主张于2019年8月6日17时30分,申请人前往已停工几天的工地巡查。当巡视到钢筋场地时,发现广告牌倾斜扭曲,重心失稳,随时有倒塌的危险。为了不使广告牌倒塌损坏甚至砸人,就当即搬起广告牌旁边的大石头压稳底座,在用力搬起石头时,突感腰部疼痛。当时以为只是腰肌扭伤,休息几天就能好。经过数天卧床休息,疼痛减轻。适逢9日台风利奇马来袭,为防范台风,8月9日下午申请人前往工地进行防台防汛工作,完成工作后疼痛加重,在休息十余天后疼痛仍未减轻,方意识到严重性,前往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确诊为腰间盘突出。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后,为查明事实,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诊断意见,与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6日扭伤腰部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意见,后该委员会作出涉案《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认为申请人“腰间盘突出”的诊断意见,与其2019年08月06日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腰间盘突出”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该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本市依法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作出包括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在内的劳动能力鉴定;而伤情与病情关联性认定属于专业的技术范畴,并非普通人员依据一般常识所能判断,被申请人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就涉案伤情与病情关联性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也尽到了审慎义务,据此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588604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府查明:申请人刘某是第三人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岗位是安全员。2019年8月6日17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某市的项目工地巡查,发现广告牌有倒塌危险,为了不使广告牌倒塌损坏砸伤人,就当即搬起广告牌旁边的大石头压稳底座,在用力搬起石头时,突感腰部疼痛。经过数天卧床休息,疼痛减轻。适逢9号台风利奇马来袭,为防范台风,2019年8月9日下午申请人再次前往工地进行防台防汛工作,后疼痛加重。2019年8月20日和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分别前往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第三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同日受理该申请。为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诊断意见与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6日扭伤腰部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意见,2019年12月30日该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0412875号),认为申请人腰椎CT所示表现符合退变性的椎间盘病变,与急性创伤无关,申请人“腰间盘突出”的诊断意见,与其2019年08月06日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2020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588604号),认为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该决定书后,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某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CT报告单、证人证言(于某)、《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041287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虽然申请人2019年8月6日在工作中触发了其病变腰椎间盘突出,但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0412875号),认为申请人腰椎CT所示表现符合退变性的椎间盘病变,与急性创伤无关,申请人“腰间盘突出”的诊断意见,与其2019年08月06日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588604号)并无不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8号令)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直至2020年2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58860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但程序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588604号)程序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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