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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3 08:49

  申 请 人: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及时发放举报奖励,于2020年1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未及时发放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奖励告知书,申请人随即寄出了举报奖励申请书和复核申请,但是至今未收到举报奖励,电话也联系不上,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原从化食药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奖励决定符合规定。关于申请人反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没国妆备进字和没中文标签化妆品、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原从化食药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立案查处完毕后,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穗从食药监奖决定通知〔2019〕第004号)告知申请人可以领取400元的举报奖励金,申请人对原从化食药监局认定的举报奖励标准、等级及400元的举报奖励金额不服,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食药监行复〔2019〕221号),认为“被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上述举报予以三级奖励,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了举报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不服原从化食药监局作出的奖励决定(穗从食药监奖决定通知〔2019〕第004号)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机关可能不认可原从化食药监局认定的举报奖励标准等级,从而导致奖励金额发生变化。所以原从化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认为上述举报奖励款需要暂停发放。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食药监行复〔2019〕221号)后,及时恢复执行《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穗从食药监奖决定通知〔2019〕第004号),于2020年1月17日将举报奖励款400元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综上,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维持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府查明:2018年7月5日原广州市从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从化食药监局”)收到申请人反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没国妆备进字和没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茶树精油植萃健发洗发精”的投诉举报。2018年8月29日从化食药监局收到申请人反映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Q10牛奶洗面奶”的投诉举报。经从化食药监局调查,上述两投诉举报查证基本属实。因此,从化食药监局在2019年2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穗从食药监奖决定通知〔2019〕第004号),决定分别给予200元作为奖励,总计400元。收到通知后,申请人于2019年2月17日向从化食药监局发出举报奖励申请书,提供个人账号等信息,申请以银行汇款方式领取奖励。2019年4月2日,从化食药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申请人对从化食药监局作出的《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穗从食药监奖决定通知〔2019〕第004号)确定的奖励标准不服,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2月1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食药监行复〔2019〕221号),认定被申请人按三级奖励标准给予申请人奖励并无不当。收到该决定书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把400元奖励通过银行转账划给申请人。

  另查,2019年3月,因机构改革变动,从化食药监局职责被整合到新组建的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穗从食药监奖决定通知〔2019〕第004号)、举报奖励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穗食药监行复〔2019〕221号)、汇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举报属实负责奖励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在向从化食药监局2019年2月17日寄出举报奖励申请书后,因对从化食药监局确定的奖励标准不服于2019年3月29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随后于2020年1月17日把400元奖励通过银行转账划给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是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才把奖励金转账给申请人,但考虑到被申请人需等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奖励标准审查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该决定未经起诉后,确定按原标准400元发放奖励金,因此,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奖励发放的职责。对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未及时发放奖励的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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