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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和答复其投诉举报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已予受理。
后本府于2020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因本人自身原因申请撤回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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