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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9〕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08 10:16

申 请 人:广州某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邓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于2019年8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第三人邓丁凤在2019年4月3日的受伤为非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三人邓某,在其受雇于申请人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公司无法为其购买社保、医保,其与申请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属于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调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因此第三人在2019年4月3日早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三人的受伤,只是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第三人为工伤错误,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依法作出的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2. 2019年5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9年4月3日早上骑二轮自行车回公司上班,7时35分左右途经105国道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水利学院对出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上下班线路图、诊断证明书工伤事故报告等申请材料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审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当天依法予以受理。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从人社工伤举〔2019〕10号),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供第三人的事故报告、工资表、考勤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综合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于2019年7月5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该决定书已分别于2019年7月9日送达双方。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1. 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查明,第三人是申请人申请人的生产工,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灌村路12号,其于2019年4月3日早上骑二轮自行车回申请人公司上班,7时35分左右途经105国道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水利学院对出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广州市交通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40184420190000913号),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3日07时35分,第三人无事故责任。因此,综合分析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认可。2. 申请人主张第三人受雇于申请人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无法为其购买社保、医保,其与申请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属于劳务关系。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要求撤销的观点不成立。关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招聘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按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处理,并非以劳动者的年龄为标准,而是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依据。本案中,虽然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时,第三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申请人以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虽然第三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将其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属于工伤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府查明:第三人是申请人申请人的生产工,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灌村路12号,其于2019年4月3日早上骑二轮自行车回申请人公司上班,7时35分左右途经105国道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水利学院对出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发生事故后,第三人被送往从化区中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事后,广州市交通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40184420190000913号),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3日07时35分,第三人无事故责任。2019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人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该通知于5月26日送达申请人。经过对案件进行一系列调查,2019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认为申请人受伤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该决定于2019年7月9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该决定书后,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从化区中医医院入院记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40184201190000913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路线图、永兴县鲤鱼塘镇光明村民委员会证明、永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未参保证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双方对第三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主要是对于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雇于申请人公司,其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工伤存在争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受伤情形为工伤符合以上规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从人社工伤认〔2019〕005515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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