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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05 02:56

  人:李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化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110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从违建处字〔2018〕第0800004号),于20192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从违建处字〔2018〕第080000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子女长大,原户口人数6人,原居住面积不足70平方米,原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因,自2012112开始申请建房。20121217日取得街、镇规划建设部门,街道办、镇政府等部门同意呈批的意见,20121220日取得市规划局同意申请的呈批意见(详见《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审批表》编号:No0022111)。201326日取得镇国土所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审查同意呈批意见,2013531日取得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审查同意呈批的意见(详见《从化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建〔2013〕第346号),基本完成合法报建备案审批程序后于2013106日开始建房。2014612日房屋整体结构基本建完,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剩屋面梯房结构未建。时间流逝,申请人子女现已长大成家并生儿育女,由原户口人数6人增长到9人,原居住房屋实在无法满足居住。自2016425日至20181月期间申请人曾向麻二村委员会申请房屋修并得到同意证明才进行把剩余屋面梯房结构进行建设、对整体结构进行砌筑装饰,止于20182月份完成装饰并搬进居住。在2016425日至20181月申请人房屋后续建设装饰期间,由于李堂认为申请人建设的房屋贴近他房屋,阻碍他房屋通风及采光,多次向街道、城管执法部门书面投诉申请人违法建房。事实是由于李堂房屋建设时未预留自身的通风及采光空间,且李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面积为60.5平方米,实际建筑总面积约271.68平方米涉嫌超出规划报建审批面积。此情况申请人同样走访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局进行投诉并予以受理(详见附件《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告知书》从城管〔201920号)。在村书记组织协商期间李堂父子曾与申请人发生口角,语言威逼喊打申请人。明显李堂想借助法律手段谋取个人私利。后续申请人多次主动联系李堂进行协商,但协商不成。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介入帮忙协商调解。由于申请人子女合法生儿育女,户口人数仍在增长,原申请的建房面积实在无法满足今后子女的居住,所以自建的房屋面积超出申请规划报建的面积,但申请人自建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没有达到252.18平方米。实际情况是首层地面使用面积为39.9平方米,阁楼使用面积为34平方米,房屋首层南面靠李伟堂房屋,已按要求预留出1米的空间作通风采光及消防应急通道。阁楼层二三层南面靠李堂房屋方向分别悬挑阳台合计面积为16.3平方米,二三层西面靠街麻公路方向悬挑阳台合计面积为16.7平方米,二三层使用面积合计69.6平方米,屋面梯房面积为11.1平方米,整体楼梯面积为3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93.65平方米。按农村自建房的有关规定:每基准户(4人及其以下)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我房未有超过规定面积。本村大部分自建房及申请人房屋周边自建楼房普遍出现欠缺报建手续、超出规划报建审批面积等情况。若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拆除申请人自建房,是否统一把本村大部分欠缺报建手续、超出规划报建审批面积的自建房一并拆除。但目前申请人儿子刚完婚,孙女也刚刚出世,入住该房屋。若被申请人强制执行处理决定,申请人儿孙实在不知道该在哪里安身,恳请行政复议机关能够体谅。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对申请人在城郊街**社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总建筑面积为252.18平方米构成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暂缓予以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称:(一)查处的工作职权依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从化市和增城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2227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四条和《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化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从府办〔201639号)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机关,有权对街道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的主要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在接到市民投诉后,对申请人位于从化区城郊街***号对面的楼房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申请人201212月取得《从化市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审批表》(编号:NO.0022111),2013年开始在从化区城郊街**社进行楼房建设,经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测量所得,总建筑面积252.18平方米。该建设已建现状符合经审定的60.3平方米,不符合经审定的191.88平方米,属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至今未予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从城郊责字〔201806021号)等材料予以证明。

(三)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申请人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且申请人至今未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上述违法建设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即作出案涉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从违建处字〔20180800004号)。

(四)关于查处工作程序。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案涉位于从化区城郊街麻二村五社的违法建设,是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符合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程序规定。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初步核实违法建设当事人,做检查笔录、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立案查处,批准立案后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再次调查取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三天内不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从违建处字〔2018080000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1212月取得《从化市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审批表》(编号:NO.0022111,经规划部门批准其在从化区城郊街麻二村五社建设住房,用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规模40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每层建筑面积均为40平方米。2013531日,申请人取得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从化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建【2013】第346号)批准用地面积40平方米。2013年申请人在上述位置开始进行楼房建设,2014年建成。

20182月,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对申请人在从化区城郊街**社建设的住房(下称“涉案楼房”)进行调查。2018227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楼房现场进行检查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8228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楼房拍照取证。2018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201849日,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测量所得,涉案楼房总建筑面积252.18平方米,其中一层47.22平方米、二层52.81平方米、三层63.61平方米、四层63.61平方米、五层24.93平方米。201841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供规划意见认为,涉案楼房已建现状符合经审定的60.3平方米,不符合经审定的191.88平方米,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201812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告知其在城郊街麻二村五社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共建设 4层,约180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的处理。作出处理前,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20181224日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2019110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13年在城郊街麻二村五社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总建筑面积为252.1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的行政处罚。履行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于2019114日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府认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从化市和增城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2227号)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虽已办理报建手续,取得《从化市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审批表》和《从化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但其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核,其符合审定的为60.3平方米,不符合审定的为191.88平方米,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人作出对涉案楼房“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决定。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陈述的违法事实“共建设 4层,约180平方米”与《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总建筑面积为252.18平方米”不一致,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把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全面清晰准确告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2019110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从违建处字〔2018〕第0800004号)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19110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从违建处字〔2018〕第0800004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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