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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05 02:44

人:李某A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李某B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122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于2019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2.依法确认土名**争议山林的权属。

申请人称:《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00105号)第一栏,土名“**尾”,四至范围:东至红*,南至天*,西至李*,北至横*。此自留山证是有效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在1981年6月24日,我社集体证《从化县人民政府山林权证》(从府字吕第003号)也存在本自留山“**尾”。2011年4月,第三人李某B把现在争议山林的原生态树木砍掉,同年种上了杉树,至今已八年了,现在已成衫林。四至范围:东至红*(红*社),西至李*(老*社),南至横*,北至横*。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南北横路之间的山林。申请人以所持《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00105号)为依据,认为争议山林应该以北边横*为界:(1)因为北边横*为界,争议山林才在申请人“**尾”山林证的四至范围内,争议山林东至红*社与申请人“**尾”山林证的四至其中“东至红*”吻合,如果以南边横*为界,申请人山林东边是*村*坑社,而不是红*社。(2)以山地生长环境,北横路下面山地,第三人父亲自七十年代,就在此山地开发果园,种桔树、柿树、竹等农作物,现在还遗留有果树、倒塌的泥砖房屋。而北边横路上面山林全部是次林。事后,本村村委作调解,因调解不成请上级处理。2011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调处办申请处理,并递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申请书》。201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和第三人到“**尾”山林现场勘踏,在现场申请人按《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00105号)指认山林四至范围,申请人的自留山证“**尾”已包括争议山林。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和第三人再次到现场勘踏,申请人按“**尾”山林证四至指认山林四至山界。2018年12月12日上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的山林调处办签收了2018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依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镇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被申请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是依法授权,对有争议的山林权属问题作出处理的。案件处理过程如下:2011年11月,申请人李泽会向被申请人山林调处办提交“**尾”山林权属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申请书》。被申请人多次组织争议双方调解协商无果,于2015年1月22日召集双方勘踏争议现场,由林业技术人员在1:10000地形图上勾划出争议山林四至界线范围。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山林调处办再次组织争议双方、三村村委及林业站技术人员到争议现场进行勘踏,结果和2015年1月22日结果一致。经查明,老围经济合作社2005年10月9日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号: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3号),该证附图红线范围不包括争议山林。红星经济合作社2005年10月9日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号: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6号),该证附图的红线范围包括了争议山林。权属明确、清晰。申请人提交的《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00105号)第一栏,土名“**尾”,四至范围东至红*,南至天*,西至金*,北至横*的四至范围,已在老*经济合作社的林权证(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3号)附图红线范围内,不包括现争议山林。据此,我府作出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12月向被申请人提交《森林林木林地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申请书》,提出与第三人之间关于吕田镇三村村老围经济社土名“**尾”20亩林地的使用权争议。被申请人的山林调处办于2015年1月22日会同林业站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属吕田镇三村村委会人员,组织争议双方进行现场勘验,确定争议红线范围。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的山林调处办再次组织各方现场勘查,结果与2015年1月22日一致。2018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老*经济合作社2005年10月9日领取的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附图的红线范围不包括争议山林。红*经济合作社2005年10月9日领取的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附图的红线范围已包括争议山林。因此,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决定驳回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0日提交的关于“**尾”山林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申请书》。

另,经查阅*经济合作社和红星经济合作社所持于2005年10月9日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附图,争议山林范围在红*经济合作社的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附图的红线范围内,而不在*经济合作社的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红线范围内。而申请人所持《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00105号)第一栏,土名“**尾”,四至范围:东至红*,南至天*,西至李*,北至横*。

以上事实,有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00105号)、现场勘验笔录、双方签名红线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以及第二十四条……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林地使用权纠纷受理和调处并作出决定的职权。

林地使用权归属的确定前提是林地所有权归属。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的规定,本案调处的首要依据是申请人以及第三人所在的老*经济合作社和红星经济合作社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经查,由争议双方划定的争议山林“**尾”范围并不在申请人所在的老*经济合作社所持从林证字(2005)第10900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范围内,因此,虽然申请人持有1984年颁发的《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但不能以此否认2005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争议山林的所有权归属不在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提出确认使用权归属依据不足,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2018年1122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1122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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